安徽省芜湖市一家网吧在电脑里设立“影院”,供网民观看热门电视剧,其中有韩剧《宫》。享有该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公司将网吧告上法院,索赔损失10万元。此案近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网吧经营者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14000元。
2007年5月21日,韩国MBC公司在广州市出具《节目权益证明书》,将电视剧《宫》在中国大陆地区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电脑终端)授权给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凯公司),并授权该公司处理大陆地区内的盗版行为,授权期限为两年。2007年7月31日,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带着公证人员来到芜湖市康威网吧。
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公证人员使用该网吧电脑按以下步骤操作观看电影:在桌面上点击“康威影院”,在显示的页面中点击“电视剧2”,在显示的页面中点击《宫》,在显示的页面中依次点击播放“001”至“024”。芜湖市法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所附光盘表明:网民在该网吧内,可以通过电脑中的“康威影院”观看电视剧《宫》。
一审法院认定,康威网吧的上述行为侵犯了中凯公司所享有的电视剧《宫》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中凯公司要求康威网吧及其经营者赔偿损失10万元以及相应的律师费、公证费。因为案中侵权所得利益及被侵权所受损失均难以确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法。
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权利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开支后,判决康威网吧一次性赔偿中凯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由于这家网吧系梁某投资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若康威网吧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梁某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中凯公司要求康威网吧在省级报刊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人身权利受侵犯时的情形,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涉及著作财产权范畴,且中凯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商业信誉因康威网吧的侵权行为受到损害,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中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安徽高院法官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康威网吧、梁某立即停止侵害中凯公司享有的电视剧《宫》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梁某一次性支付中凯公司经济损失14000元。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无论是以任何形式发表的作品,无论作品是不是利用网络第一次发表,只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著作权人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是著作权法为适应网络的发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增加的内容。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依照约定或按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也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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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