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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不服处罚 告文化市场执法队

中国法院网讯   9月20日,北京光明在线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求法院撤销其决定。

  原告诉称,北京光明在线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网吧)自开业以来,一直奉公守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行业的特殊规定,在历次整顿和检查中从未有过违反规定的现象,并多次得到有关部门的表扬。4月28日,市文化市场执法大队来网吧检查时发现上网的人中有一些不符合年龄规定的人员,(其中一些为在附近批发市场里不带身份证的务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当即开出限期改正通知,要求网吧进行整顿。同时,还要求网吧法定代表人于2006年5月9日到执法总队225室接受调查。

  事情发生后,法定代表人林先生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虽然事出有因,但那天对网吧管理的放松确实是铸成错误的一个重要原因。于是在5月9日携带整改措施到执法总队接受调查时,明确表示认错、悔错态度,同时也接受了执法总队口头告知的要罚款三万元的加重处罚,表示对罚款处罚,不陈述申辩。2006年5月25日下午14时,网吧突然接到北京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共作出两项处罚决定:1警告,2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取决于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案中,执法者先是告知一个较之吊销许可证稍轻的罚款的处罚措施,原告在不知此类罚款处罚的最高限额的情况下,只简单认为谁让自己犯了错呢,被处罚也是难免的,故认可了将要被罚款三万,并明确表示不申辩陈述。但原告不陈述和申辩的只是针对罚款处罚,且《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执法机关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这类较严厉处罚决定之前,有告知当事人有权举行听证的权利的义务,换言之,执法机关在作出较为严厉处罚之前告知被处罚这享有某项权利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告知程序的欠缺,使得行政处罚这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随之大打折扣。

  原告认为, 被告的从重加重处罚,即警告、吊证,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条文不当,不符合所引用《行政处罚法》第30条的本意,同时也严重违反行政处罚法事前告知处罚内容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故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公正裁决。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本文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郭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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