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州市公共场所控烟条例(草案)》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在机关办事大厅、中小学校、医疗机构、图书馆、金融、邮电机构营业厅、公共交通售票厅及网吧等10类场所禁止吸烟,违者将被处以50元的罚款。
草案区分了禁止吸烟场所和部分禁止吸烟场所。草案规定,在歌舞娱乐、游戏休闲场所以及餐厅和宾馆的划定吸烟区外,禁止吸烟。
而办公室和办事大厅作为工作场所,本身具有公共性,而且在办公室吸烟形成的二手烟危害持续时间长,被动吸烟者无法回避,因此将“办公室、办事大厅”增加为禁止吸烟场所。 关于禁止特定人吸烟和在特定场所吸烟问题,在审议中,广州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删除草案中禁止孕妇和未成年人吸烟的条款。但对于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和孕妇出售烟草制品的,草案规定将对经营者处以1000元的罚款。
根据相关建议和香港、上海的经验,《草案》规定,由多个部门分头负责控烟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卫生部门负责对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对各自管辖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等。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