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匆匆那年》是近年文学作品改编影视剧的成功代表,原著小说作者为80后女作家王晓頔(笔名九夜茴),后九夜茴将该小说的电视剧、网络剧改编权授权给搜狐公司,并将小说的电影改编权授权给小马奔腾公司。应该说,无论是搜狐公司自制的网络剧版《匆匆那年》,还是小马奔腾、光线影业等联合拍摄的电影版《匆匆那年》,都相当成功。
2015年12月27日晚,就在搜狐视频即将上线新作《匆匆那年:好久不见》网络剧之前的几个小时,九夜茴发表公开声明称搜狐视频擅自使用原著小说人物及故事框架改编《匆匆那年》续集作品,构成侵权,并要求搜狐视频应当停止播映并公开致歉。随后,搜狐视频发布声明反击,称早在2012年九夜茴就将小说《匆匆那年》的改编权(限电视剧、网络剧)永久转让给搜狐公司,搜狐公司有权根据小说改编网络剧、电视剧作品。
笔者通过分析目前可获取的有限资料,试图对双方之间的争议进行法律梳理。(以下仅为笔者个人意见)
《匆匆那年:好久不见》是否构成网络剧《匆匆那年》的“续集”?
“续集”并非严格的著作权法概念,通常我们所说的续集,既有可能仅仅是名称相同,也有可能在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方面具有联系或延续,因此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判断。在该纠纷中,在没有比较网络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与网络剧《匆匆那年》之前,很难判断是构成何种“续集”,因此九夜茴在搜狐播映前声称侵权似有不妥。
如果此次搜狐制作的《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仅仅是同样使用“匆匆那年”的名称,而主要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及逻辑推演等并不与网络剧《匆匆那年》相同或近似,乃至并未使用原著小说的内容,则无所谓著作权侵权一说。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则需要结合《匆匆那年》小说的知名度及具体案件事实,另行判断。
如果搜狐视频本次制作的《匆匆那年:好久不见》确实在主要人物关系、故事框架及情节等全部或部分方面来源于原著小说,则基本可以认定该剧属于原著小说的改编作品。
九夜茴对搜狐改编权的授权是许可还是转让?
在确认《匆匆那年:好久不见》构成原著小说改编作品的情况下,判定是否侵犯改编权,就要进一步看九夜茴与搜狐视频之间关于改编权的约定,包括授权性质及期限、授权地域、授权范围等。
从授权性质及期限来看,根据九夜茴的说法,其授权搜狐改编网络剧、电视剧,但未授权改编“续集”;而根据搜狐的说法,九夜茴是将原著小说的改编权转让给自己。由于目前并未看到双方的书面证据,我们无法确定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究竟为何。如果九夜茴确实是将原著小说的改编权转让给搜狐,那么搜狐是否可以在改编网络剧《匆匆那年》后,再次根据小说改编网络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原著小说改写为影视剧剧本,一般均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同时法律并未对改编权授权后的改编次数进行限制,双方可以通过合同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对于附期限的改编权许可来说,笔者认为本着公平及合理预期原则,宜将其解释为一次改编,当然仍需要结合授权对价等个案讨论;而对于改编权转让,则不应该做改编权次数限制,可以一次改编,也可以多次改编。作品的著作权权项一般均可以分割单独行使,可以单独转让或许可,改编权转让后,尽管其他著作权权项仍然保留在作者手中,但该作品的改编权却已经属于受让方,受让方实际成为作品改编权的著作权人,其当然可以不受限制的行使改编权,也可以再授权其他第三方改编作品,作者已经无权干涉。
因此本案中,九夜茴如果确实是将小说《匆匆那年》的改编权转让给搜狐,则很难以其作者的身份对抗改编权著作权人搜狐公司,要求其停止播映再次改编的影视作品。当然,九夜茴转让给搜狐的改编权仅限于将小说改编为电视剧、网络剧,不能超出范围改编作品。
九夜茴对搜狐改编权的授权范围是否包含摄制权?
改编权与摄制权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分属于作品两项不同的权利,原著小说改编为剧本构成改编,剧本拍摄为影视剧则属于行使摄制权。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改编权的控制仅限于改编行为本身,而并未向德国著作权法一样改编权同时控制其后续利用行为,如发行、摄制等。当然,如果作者与被授权方签订的改编权许可或转让合同仅载明小说改编为剧本,根据合同目的解释原则也应解释为被授权方有权将剧本拍摄为影视剧。
但如果在授权合同中对摄制权的授权期限进行限制,实际上也将限制改编权的行使,即此时尽管仍然可以进行改编行为,但却不能将改编成果进行后续使用。根据搜狐发布的信息,九夜茴对搜狐转让的“改编权”实际为著作权法项下的改编权与摄制权,即搜狐目前为原著小说改编权与摄制权的著作权人。改编权与摄制权均不存在期限限制,因此九夜茴也不能从摄制权角度阻止搜狐行使权利。
九夜茴写小说《匆匆那年》续集面临哪些法律问题?
据称九夜茴目前正在自己创作《匆匆那年》小说续集,之所以要求搜狐停止播映电视剧“续集”也很可能与此有关。小说的续集可能具备独创性而成为新的作品,但其必然是依附于原著,如果九夜茴在创作续集的过程中,在主要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方面使用原著中的独创性内容,此时续集就构成针对原著小说的演绎作品或改编作品。如果第三方意图使用该续集小说改编剧本、拍摄电视剧或网络剧,则其不仅需要取得小说续集著作权人九夜茴的许可,同时也要取得原著小说改编权著作权人(限电视剧、网络剧)搜狐公司的许可。否则,第三方根据续集改编剧本并据此拍摄电视剧、网络剧可能会涉及侵犯搜狐公司的权利。
搜狐视频改编原著《匆匆那年》的修改权问题?
搜狐公司经受让成为小说《匆匆那年》改编权著作权人(限电视剧、网络剧的情况下),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对小说进行多次改编。但这种改编也并非完全不受限制的。九夜茴作为小说原著作者、著作权人,尽管其将部分著作财产权转让给搜狐公司,但其同时拥有著作人身权,包括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因此,搜狐公司在后续改编创作的过程中,仍受原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的限制,如果对原著的改编构成歪曲、篡改甚至丑化等,则可能涉嫌侵犯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以上为笔者对该案部分具体法律问题的分析。实际上,抛开具体案件,改编权为作者、原始著作权人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尤其在片方疯抢优秀故事体裁的今天,可以说是最能为作者带来财产利益的权利。而改编的含义在我国著作权法框架下非常广泛,如一部小说改编为电视剧剧本、电影剧本、舞台剧、游戏、动漫等等,均可以称之为改编。因此作者处置其改编权时,应当尤为慎重,对于改编权的授权性质、授权期限、授权地域、授权范围等应当作出明确的约定,以免事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