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搜狗输入法恶意劫持百度流量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全面认定搜狗的劫持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搜狗方面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百度损失50万元。据悉,此赔偿金额为此类案件的法定赔偿最高额。在此次宣判中,法院对搜狗的持续侵权行为进行了公开否定,并首度从司法角度确立了“避让原则”,要求搜狗“必须考虑用户在先使用百度搜索的意愿,避免与百度服务混淆”。
此次案件起因于2014年,有网友发现,在使用搜狗输入法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文字进行搜索时,搜狗输入法会自动弹出与搜索关键词相关的下拉词汇单,上网用户点击其中任一下拉提示词,都会在不知情的状态下,被自动跳转和切换至搜狗的相关搜索结果页面。对此,百度方面认为,搜狗此举已违背公平、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严重干扰了网民对百度网的正常使用,侵害了百度公司的权益,因而将其诉上法庭。
在判决书中,法院指出,“搜狗对百度服务不加避免,利用搜狗输入法的工具地位,借助用户使用百度的习惯,诱导用户进入搜狗搜索页,不当争夺、减少百度商业机会,实为不正当竞争”,已经严重触犯了法律。
记者了解到,作为4.26世界知识产权日重点司法案件,此次百度胜诉搜狗输入法恶意劫持案件的重要意义在于,司法首度确认了“避让原则”,即要求搜狗“必须考虑用户在先使用百度搜索的意愿,避免与百度服务混淆”。这也意味着从法律角度严厉规制未来类似侵权的行为再度发生。
针对此次一审判决,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知识产权咨询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陶鑫良表示:“本案一审判决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互联网的竞争实践相结合,强调了互联网竞争中应遵循“避让原则”,即在后服务需考虑用户使用在先服务的意愿,并避免与在先服务相混淆。该等判决提纲挈领、高屋建瓴,进一步科学界定了站在互联网入口争夺的复杂背景下不同网络服务商及网民之间的利益平衡与竞争秩序维护的整合关系,凸显出司法审判的与时俱进。”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邓宏光则指出,出于尊重技术进步考虑,必须给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然而,任何人都不能假借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为名,行不正当竞争之实。其中,以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方式,搭他人的便车,销自己的产品,严重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案对如何确定特定商业模式的合理边界进行了有益探索。
事实上,早在2014年8月,搜狗公司就因为在手机端通过浏览器等软件劫持百度流量的侵权行为,被诉上法庭。2015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搜狗公司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判处搜狗立即停止相关行为、道歉,并赔偿百度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