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支付成为诱发支付宝与商业银行体系全面对垒的一块多米诺骨牌。
3月24日开始,部分地区工行新增快捷支付用户,小面积出现了用户签约不成功现象。从支付宝内部人士的反馈看,支付宝将这一后果归因于工行关闭快捷支付接口之举。
不过,银行并不认同支付宝的说法。25日,一位接近工商银行的权威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透露,“一个接口,正常使用是没有问题的。问题是支付宝已经不配合工行了。”
他所谓的“接口”,即是从24日开始,工行已逐步关闭支付宝在工行体系的快捷支付接口数量——目前全行拥有快捷支付业务接口的分行数量从5家减少到1家。
换句话说,原先工行拥有快捷支付接口权限的分行为5家,现在权限由总行统一上收并安排至支付宝所在地浙江分行,由其专门对支付宝快捷支付接口进行维护和管理。
“并不是一刀切关闭。目前,除浙江分行外的4个接口,已经停止新增一部分签约,但对于存量用户,5个分行接口都能走过去。新增用户则可以通过浙江分行接口接入。”上述人士说,工行总行特意加强了浙江分行的系统加载能力和风控水平,一个接口承载全行的快捷支付业务完全没有问题。
同日,工行向21世纪经济报道表态,该行与支付宝的合作意愿没有变化。支付宝在工行快捷支付接口数量减少,在技术上对交易不会构成任何影响。
“关于统一接口工作,我行与支付宝方面前期已进行了长时间的沟通,并做了充分的准备和安排,相关工作均在后台完成,如支付宝方面配合,对客户交易不会造成任何影响。”工行方面表态。
银行的潜台词很明显——希望获得支付宝的配合和支持。那么,面对用户网上支付60%-70%比例的快捷支付,银行和支付宝的利益分歧和博弈点到底在哪里?
工行不会是唯一一家采取行动的银行。多位银行业人士透露,目前,其他各家大行也在纷纷考虑对分行快捷支付业务接口进行清理整顿和统一上收。
接口五减四:谁不配合?
此次关闭快捷支付接口事件中,银行和支付宝互相指责对方不配合,其真相究竟是什么?
按快捷支付流程操作分析,支付宝等第三方机构发起快捷支付口令,在原先工行体系内存在5个接口的情形下,支付宝可根据自身业务量需要,把不同业务分配到不同接口,每一笔业务,支付宝可自行选择走哪一个接口。
“工行统一快捷支付接口后,支付宝如果依旧将一部分业务往已关闭的接口上递送,就会出现用户签约不成功的现象。”一位大行支付结算部人士分析,一个接口,已经开得足够大,但如果支付宝不走,银行也没办法。
他举例说,“如果北京的接口被关闭了,接不上;支付宝把杭州分行接口本来能接的业务放到北京接口上来,那就会接不通。”
那么,银行为何要关闭分行接口,并上收快捷支付接口权限?
25日,工行给出了官方解释:多个接口由多家分行多头管理,容易出现技术和管理上的问题,存在风险隐患。支付宝所在地在杭州,由工行浙江分行专门对快捷支付接口维护和管理,有利于保障客户交易安全。
工行所言的多个接口风险隐患到底在哪里?
上述大行支付结算部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此前,由于开放快捷支付接口的各分行限额政策不统一,且都存在利益上的考量,给支付宝“各个击破”带来了空间,“比如给予一定存款承诺,以获得更大限额”。他认为这一利益博弈格局对支付宝等支付机构非常有利,“这个分行谈不下来,可找另一家分行去谈。”
分行各自为政让总行政策的贯彻受到了影响,也由于各分行的系统尚未统一,风控水平也参差不齐。
“纳入总行统一管理可解决这一问题,也可加大资金和支付安全的保障力度。”上述接近工行的人士说。
这其中既有总行与分行的利益博弈,也存在总行与支付宝的竞争考量。本质上,工行统一快捷支付接口与此前已经出台的对快捷支付限额管理,出发点是一致的。
银行坚称:快捷支付是间接验证
银行和支付宝争议的另一大焦点是,快捷支付有没有违反监管规定。
按2011年8月银监会《关于加强电子银行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86号文)规定,对于由第三方机构完成安全认证的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业务,应至少在首笔业务前由账户所在银行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验证客户身份,并与客户约定双方相关权利与义务。
3月24日,工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处长表示,双方沟通并不顺畅,支付机构在这一点上非常坚决,他们认为客户体验是第一位的。
次日,支付宝官方微博以员工投稿的方式进行反击,表示快捷支付首笔支付前,支付宝会将姓名、卡号、证件类型及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通过专线传递给银行,由银行直接验证。这跟86号文里要求的“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验证客户身份”没有冲突。
“86号文的核心精神就是强调直接验证,支付宝说得再天花乱坠都是间接验证。”25日,一位大行人士再次反击,“快捷支付隔离了银行和客户,银行不能直接验证客户信息。”
而对于上述员工信中“银行知法犯法”的指责,接近工行的人士透露,86号文出台后,工行和支付宝反复沟通,甚至提出如果不改正,银行可能强行关闭快捷支付接口的意见。
面对这一回应,支付宝反应很强势,“对于历史遗留问题拒不改正”。(编辑 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