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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Q大战背后的鼠药效应

2011-11-10不详佚名

中国的互联网象是少林足球,裁判缺失,规定不明,丛林法则代替了球场规则,所以公平的赛场变成了惨烈的战场。中国的互联网不是一场公平的球赛,更像是烽烟滚滚的的战国和原始森林。在这里,谈不上公平和平等,有的只有野蛮和丛林法则,玩的是谋略、合纵和连横。

从3Q大战到3K大战

最近艾瑞发布了国内安全行业报告,数据显示自金山可牛合并之后,金山安全产品用户数增长4倍,已达到上亿规模。金山内部数据显示,金山毒霸2012的敢赔模式推出仅三个月,过七成用户打开了敢赔模式。三个月以来,金山毒霸已经保护网购次数超过了1亿次,敢赔模式初见成效。

但金山网络的CEO傅盛却高兴不起来。

从9月30日一直到10月底整整一个月,无论是公司、还是他个人处在被折腾的状态。最早是国庆节的360起诉傅盛违反竞业协议,要求回收傅盛的奇虎股份,节后一篇《傅盛口述历史:我不是林彪》,把360的陈年往事一股脑全抖露出来。随后,石晓宏、李钊纷纷上阵,跟傅盛车轮PK。

金山网络也在10月被CCTV折腾了一把。10月20日,央视播出《金山毒霸使用七天扣费四年》的报道,个别用户因忘记了曾经订购金山服务而持续付费,被炒得沸沸扬扬,金山网络迅速开通“阳光热线”专人答疑解决;另一边,民间维权名人“王海”也掺和进来,要向运营商巨额索赔。

金山的产品则遭遇了另外一种折腾。10月底,金山网络的副总裁陈勇发现,360在其官网上线的新版本安装后,如果发现已经安装了其他杀毒软件,机会提示“和360杀毒冲突”,金山毒霸和其他已经被安装的安全软件一样“被建议卸载”。2010年的3Q大战,一年后变成了3K大战。

产品被折腾卸载对于傅盛和陈勇一点也不稀奇,而360截杀金山产品很不但有传统而且有手段。QQ推荐的毒霸安装包,360要拦;已经安装的金山毒霸,360安装时要提示卸载;毒霸一升级,360就干扰,提示“阻止操作”。

最让陈勇和傅盛记忆犹新的,当属金山网盾之死。

网盾产品是对浏览器安全辅助的产品,也是金山安全最早研发的独门秘籍之一。由于产品具有独创性,网盾的安装量一度超过8000万,比中国四个直辖市人口之和还多。在艾瑞宣布这个数据不久,金山网盾遭遇到全面拦截。

在装有金山网盾的电脑上安装360卫士,会遭遇360的四招拦截(傅盛总结):危言耸听——360会提示网盾可能导致信息被盗;欲擒故纵——360给出停止安装单选;围三缺一,卸载360难上加难,用户很快就会放弃;快马加鞭,十几秒内,360帮着用户自动选择,将金山网盾卸载干净。傅盛评价360对金山网盾的拦截是“互联网产品经理的必修课”。

当年的拦截,让金山损失惨重。由于金山网盾与360安全卫士的用户高度重合,8000万用户被卸载得七零八落,最后只剩下1000万用户。四个直辖市用户,变成了一个省会城市。360对于网盾的“绝杀”并没有持续下去,不久,他们也遭遇了腾讯的二选一,互联网爆发3Q大战。

360是最牛的被告

360是个战斗力很强的公司。在过去一年内,跟金山网盾玩过“绝地截杀”,跟腾讯打过“云暗杀”(马化腾语)和“3Q大战”,跟百度玩过一键优化,不给百度工具栏一点面子。微博也成了战场,周鸿祎一边调侃“金山是黑山”,一边把“微点”案的屎盆子扣在了李铁军的头上。

周鸿祎过足了嘴瘾,却也招来了不少官司,这些官司除了与瑞星的那场,几乎全部以败诉告终。有好事者盘点了360口水战之后的败诉史:雅虎助手VS360的官司,360败诉;金山VS周鸿祎,360败诉赔偿5万;360VS金山,赔偿30万败诉;百度VS奇虎,败诉,赔偿38.5万;3Q大战,赔偿40万败诉;360VS李铁军,赔偿5000,败诉。

汪涌,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涌,精通知识产权、民商事法律和诉讼仲裁,不但身兼多个专家头衔,还著书立作,颇有建树。汪涌打过不少于IT和媒体相关的官司,譬如迅雷与美国六大电影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最终成功迫使原告撤诉和解。

汪涌透露了360在这些案件执行过程中的一个细节:每次败诉赔钱都很痛快,但道歉却从来没有。他说,干了这么多年律师,从来没见过这么牛的被告。而这恰恰反映出互联网的怪现状:

腾讯一直在被告,从来未败诉;360,一直在败诉,从未不道歉;金山,一直在起诉,伤害从来没停止;不正当竞争天天都存在,从来没严惩。

当法律变成劣质老鼠药

张宏江刚从微软空降到金山不足一个月,但他清楚记得,微软因为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遭遇了巨额罚款和极为严厉的惩罚。2004年,微软因为捆绑媒体播放器,微软被处罚6.13亿美元罚款,并要求微软在90天内限时,把媒体播放器从操作系统中剔除出来。

中国的互联网出了什么问题?网络安全为什么总是口水官司不断?

汪涌律师总结了几点:

一个是法律滞后。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1年颁布的,那时没有互联网、也没有网络虚拟社会。存在于网络软件上,诸如指责其他产品缺点,恐吓用户等行为根本就没有界定。

第二是判罚太轻。目前能够适用的法律条款,只有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生育。我们想讲这个商业不竞争法,要讲诚实信用,要遵守基本商业道德,不能去损害这种资源平等公平行为。

但这一条的判罚标准很难界定。法律一般采用三种方法:一种是,受害企业的损失;第二个是受益企业获得的利益。但互联网是新生事物,控辩双方各说各的理,又没有双方都认可的审计机构进行评估,最终只得用第三个标准——企业因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支付的费用。这个数额一般要低于50万。但50万人民币和美国动辄5亿美金的惩罚相比,简直就是天壤之别。

第三个是,中国缺乏诉前禁令制度,在被害企业起诉时,应该及时停止伤害。这就好比,一暴徒施虐,起诉的同时先要让他停止伤害行为,而互联网官司往往是一边打着官司,那边照样在伤害。法律对于互联网企业根本没有多少威慑力。

汪涌也提到管理部门缺位也是一个原因。事情出了都躲着,最后闹大了,才不得不出面;调节也往往是和稀泥,起不到根本作用。

制裁大公司的另一部法律是被称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但对于反垄断法,汪涌也并不乐观,因为除了垄断市场地位不容易界定,目前中国的反垄断法从来就不受理,也就根本没有胜诉的先例。

法律的作用在于惩戒违法者,但数额过小的惩罚有的时候不仅起不到惩罚的作用,反而被一些企业挖掘出市场价值,用于炒作、宣传和提升知名度。事实上,打一场官司如果只赔个几十万,而一场大型的发布会动辄十几万甚至上百万。如果官司的轰动效果或者收益远大于发布会时,打官司甚至败诉就不再是惩罚时——人们便巴不得打官司。

这就好比老鼠药,本来老鼠药是为了消灭四害之一的老鼠。但如果鼠药的毒性不够,或者是假冒伪劣,不但药不死老鼠,反而成了老鼠的零食,老鼠甚至久吃上瘾,结果鼠药养肥了老鼠。

法律条款如果没有足够的惩罚力度,额外还能带来营销效益,那这种法律又和假冒伪劣的老鼠药有什么区别呢?!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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