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互联网行业恶性竞争事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受害企业在依法维权的同时,行业协会、监管机构等也被迫介入。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时隔一年之后,各方的努力或妥协,乃至法院的判决都未能遏制某些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成本过低的结果是变相纵容了恶性不正当竞争。在此情况下,某些企业更加肆无忌惮地使用已被法院明确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继续攻击竞争对手(产品与服务)。
法庭严肃的判决已经沦为企业违法成本的参照物,使得违法成为企业谋利的手段。目前,我国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部制定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的法律已完全不能满足规范、引导互联网企业有序竞争的需要。一方面,该法缺乏对恶性竞争行为的诉前约束机制,即我们常说的诉前禁令制度;另一方面,该法对恶性竞争者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再者,该法对恶性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机制形同虚设。此外,冗长的民事诉讼周期、刑事制裁的缺位等等,也是导致一些企业敢于屡屡挑战法律、蔑视法院判决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像今天新闻发布会所介绍的那样,仅仅过去的一年间,360屡屡因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判败诉,但个案赔偿数额却鲜有超过50万的情形,而与此同时我们看到该企业的市场份额却得以急剧扩张,年收入也在以千万计地迅速增长。在违法收益与违法成本极端悬殊的情况下,不正当竞争已成为该企业谋利的常规手段,法律也就被异化为企业违法成本的参照物,而只有软约束作用的商业道德更是被沦为花瓶。
监管机构的不作为以及行业协会和稀泥的做法,也间接助涨了某些企业的违法气焰。2010年互联网领域“3Q大战”发生后,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信部被“上位”监管,被迫处理这一事关互联网行业能否健康发展的棘手问题。然而,在临时劝停双方的“过激行为”并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将近一年,被行业寄予厚望的该监管新规却时至今日仍未能出台,个中缘由耐人寻味。而本应在行业自律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互联网协会不仅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在某些具体不正当竞争案件当中充当和事佬,不问对错不问是非地和稀泥。这些有意无意的做法都间接纵容了某些企业的恶性竞争行为。
必须看到,目前发生在互联网领域的恶性竞争,损害的绝非是个别企业的利益,已经严重危害到公平、诚信的竞争秩序,如果任由其蔓延,最终将摧毁中国互联网行业,而对劣币驱逐良币做法的纵容也将会严重破坏整个市场经济赖以存在的商业环境,伟大的企业根本也无从诞生。
有鉴于此,我们强烈呼吁,国家有关部门要积极介入,对个别企业惯用的恶性竞争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尽快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健全行政监督机制,细化刑事制裁标准,积极引导建立行业自律,规范竞争秩序,促进公平、诚信商业文明的构建,为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政商环境。
汪涌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