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公安机关破获了众多从事病毒木马产业、钓鱼网站诈骗之类的犯罪案件,但对这些犯罪行为的量刑却存在许多争议。若只按犯罪金额衡量,有一些计算机入侵造成重大损失的罪犯就无法定罪。
而这次司法解释对黑客入侵、病毒感染的危害程度做了具体规定。比如:规定提供破坏程序、工具,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或者提供给10个人以上,即达到量刑标准的下限,超过5倍将视为情节严重。
对于制作攻击工具也列入打击目标,这对黑客工具作者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因为,一旦有犯罪分子使用该工具入侵他人计算机,工具作者将为此负责。
司法解释还将病毒产业链的各个环节都将归结为共同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交易服务、广告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支持等帮助的,都被列入刑法打击的目标。
司法解释还规定,通过委托推广软件、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病毒集团)提供资金五千元以上的,视为共同犯罪。而很多病毒木马正是通过病毒程序推广商业软件或网站来获利的,该项规定将对互联网企业的商业行为进行规范,相关企业必须防止正当资金流入病毒集团。
两高司法解释还将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都纳入了刑法保护范畴,这样一来试图在手机上从事电子犯罪的行为也将受到刑法打击。金山手机云安全中心截获的手机病毒数已近3000种,攻击智能手机,试图窃取手机数据的犯罪行为正在加剧。
金山安全专家李铁军认为,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保护计算机系统的安全,限制非法入侵行为,阻止病毒产业链的漫延具有重要意义。病毒集团的从业者,最好悬崖勒马。一旦违法,构成严重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况相当容易发生,犯罪分子将面临长达7年的刑期。
本文来源:天空软件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