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网吧签订“散伙协议”,在约定中股东们分头寻找买家,只要价格不低于20万即可出手。结果协议签定后,网吧大股东却以12万元的价格将合伙经营的网吧转让出去。网吧3个小股东不服气了,吧网吧的大股东告到法院,要求其补足差价弥补损失。
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作出的终审判决称,由大股东按协议约定的价款(20万元)以及各自的股份,支付另外3名股东共计117060元的网吧转让款。
大股东低价转让网吧
2006年8月,万州市民老陈出资15万元接下一家网吧。10天后,杨某、马某和牟某加盟,约定共同出资83万余元建设该网吧。当时,4人签订了一份《网吧共建合作经营协议》,合作从2006年8月15日起至2011年8月15日止。其中,老陈投入34万余元,占41.47%的股份,杨某、马某和牟某分别占有19.25%、20.57%和18.71%的股份。
2008年8月3日,因为种种原因,几名股东决定散伙,即签订《网吧解除合作经营协议》。该“散伙协议”约定,4股东同意以20万元的价格将该网吧出售,由大家共同寻找买家;只要价格不低于20万元,其他3方无条件同意出售;卖得现金由4方按前期投入比例,进行分配。
但在2008年11月24日,大股东老陈却以12万元的价格将网吧转让给他人,并与对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同时,据老陈称,因为网吧证照不齐,实际只收到买家10万元。
小股东诉大股东补差价
就在老陈将网吧转让后,其他3名股东却找上门来。当事几方就网吧的转让收益,产生了巨大的分歧。因为,杨某等人认为,老陈将网吧以低于约定的保底价(20万元)出手,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最终,他们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大股东老陈起诉至法院。
不过,老陈对此却满是委屈。正如老陈在法庭答辩所称,在转让该网吧时,他无法跟其他3名股东取得联系;他也是为了股东的共同利益以及减少不可预料的损失的情况下,并经多方努力才将网吧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出去。
但另外3名股东并不认可老陈的说法,认为老陈低价转让网吧的行为,违反了“散伙协议”的约定,其应当对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判决大股东按约定补差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首先老陈与杨某、马某、牟某所签订的《网吧共建合作经营协议》以及《网吧解除合作经营协议》,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协议。
其中,《网吧解除合作经营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关于营业执照及所有手续,4方同意以20万元人民币价格出售,由各方共同寻找买家;任何一方先寻找到买家,只要价格不低于20万元,其他3方无条件同意出售;营业执照及所有手续卖得现金,4方按照前期投入比例分配。但在该“散伙协议”签订后,老陈在2008年11月24日将网吧以12万元价款转让给他人并签订《转让协议》,其实际收取买家10万元转让费。
对此,法院认为,老陈的转让行为,未取得其他3名合伙人的同意,其违反了4人签订的《网吧解除合作经营协议》中“以20万元人民币价格出售”的约定。即老陈擅自降价出售处理合伙经营的网吧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老陈一人承担。
而按照20万元的转让价款,根据老陈所占的股份,其只能分得82940元;杨某、马某、牟某共能分得117060元。因此,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对杨某、马某、牟某要求老陈向他们支付共计117060元退伙资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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