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QQ号码确实有价值,具备财产属性,但是其价值却很难评估,因此在判定嫌疑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时,其犯罪行为的要素就存在争议。专家提出,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更符合非法获得计算机信息数据罪,检察机关可考虑这一意见。
QQ“靓号”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利用职权非法获取QQ靓号进行倒卖获利40万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昨日,南山检察院对这一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疑难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听取了案件当事人、侦查机关、人大代表、法学专家等多方对案件处理的意见。
据调查,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08年9月入职腾讯公司,期间在公司即通应用部工作,负责开发、维护运营系统。2011年5月,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59995这一QQ靓号及密码,并通过犯罪嫌疑人闫某以3万元的价格在网上售卖。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张某又非法获取86个QQ靓号出售给闫某,前后共获利40万元,闫某也获利约10万元。
南山检察院介绍,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QQ靓号甚至QQ号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据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从司法实践来看,QQ号码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现行立法没有明确,目前争议较大。但不可否认的是,张某未经授权批准擅自窃取QQ靓号,违背了职业操守,破坏了腾讯公司对QQ通讯系统的规范化管理,造成了腾讯公司网络虚拟财产资源的流失,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另外,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在QQ管理系统中非法控制号码管理服务器前台生成靓号的行为,仍有可能构成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
为查明犯罪事实,公开、公正处理案件,南山检察院特意召开此次公开审查会,听取公安机关、被害单位、辩护律师以及学者和专家对案件事实、适用罪名和处理结果的意见。专家认为,QQ号码确实有价值,具备财产属性,但是其价值却很难评估,因此在判定嫌疑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时,其犯罪行为的要素就存在争议。专家提出,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更符合非法获得计算机信息数据罪,检察机关可考虑这一意见。
本文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