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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里被抢 成功索赔精神损失费

2006-9-22四川在线佚名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消息“抢手机了!抢手机了!”网吧顾客杨某的惊呼声始终唤不醒呼呼大睡的网吧保安,鉴于网吧有关人员追击抢匪不力导致手机被抢,顾客杨某将泸州龙马潭区莲花池附近的网吧老板沈某告上法庭,除要求赔偿一款同类型手机外,另要求该网吧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记者昨日从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获悉,法院已对该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网吧赔偿顾客手机款等1056元,对精神损失赔偿不予支持。

  案件回放保安睡觉时顾客手机被抢

  今年7月20日下午4时,杨某在沈某所开的网吧上网,接了一个电话后,杨某随手将摩托罗拉L7型手机放在手提包旁边,被一男子抢走,杨某大声呼叫“抢手机!”并欲起身追赶,不料被身后另一男子用椅子卡住腿不能动弹,当杨某挣脱后去追赶时,抢手机的男子已跑出网吧,身后阻碍自己的那名男子也从网吧后门逃走。直到此时,老板沈某和几名网管才出来追赶,但未能抓住这两名男子。其间,网吧内的保安一直在睡觉。杨某随即报了警。

  杨某认为,手机被抢及两抢匪没抓住,是因为网吧老板沈某、保安及网管失职所致。杨某多次找沈某交涉,但最终没有达成一致。随后,杨某将沈某起诉到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要求沈某赔偿同类型手机一部、交通费55元、邮寄及传真费26元、手机SIM卡费30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并要求对网吧违规经营进行处罚。

  法院认定

  精神损失费于法无依不支持

  龙马潭区法院审理认为,手机被抢是犯罪分子行为的直接、必然结果,所引起的民事、刑事侵权责任,应当由犯罪分子承担,而沈某与犯罪行为之间没有主观上的共同故意,故本案沈某并未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权之诉,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1元的精神损失请求于法无依。

  但同时,网吧作为一个服务性场所,以向顾客提供上网服务来获取顾客支付的上网费为报酬,沈、杨二人之间构成合同关系,所以沈某除了应当履行提供上网服务外,还应当履行保护杨某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此外,网吧作为一个开放性场所,沈某应当意识到由于人来人往的复杂性所带来的危险性。所以,沈某还应配备必要数量的保安在场所内巡逻,这些都是沈某正确履行附随义务的方式方法,但在本案中,沈某未能全面、认真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增大了杨某财产受到非法侵害的可能性,沈某应当向杨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网民也有过失老板赔偿千元

  法庭同时认定,杨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公共场所内潜存的危险,其接听电话后将手机放在提包旁边,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趁之机,在履行合同附随义务的过程中也有过失,因此,可以酌情减轻沈某的赔偿责任。同时,杨某请求法院要求相关部门对该网吧违规经营、不规范管理进行整顿及处罚,该请求不属法院审理裁判范围,不予处理。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沈某支付杨某手机赔偿款1000元及邮费26元、补办手机SIM卡费30元,合计1056元,同时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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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四川在线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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