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生(财经评论员)
有利益的地方就有江湖。近年来,寄生在快速发展的电商上的刷单灰色利益链并且呈现出越来越泛滥的趋势。如今,各大电商之间的刷单出现了公司化、科技化、规模化的倾向,已经成为一个“公开的秘密”。尽管像淘宝这样的大型电商采取了自纠策略,对一些刷单严重的网上卖家作出了处罚,却无法根除这种现象。
所谓刷单,指的是以造假的方式来提高商品的交易量,以起到提高卖家信誉,吸引买家的作用。但是,由于这种刷单是由卖家雇用的“刷手”凭空伪造,并不存在真实的交易量,因此它其实是一种对消费者的欺骗行为。当越来越多的电商卖家平台热衷于通过刷单来吸引消费者的时候,市场的交易秩序就处于混乱之中,那些诚实经营的卖家反而成为“劣币驱逐良币”模式中的利益受损者,而消费者则由于被虚假的市场信息包围,其网上消费也处于盲目之中。
电商这种新型的交易模式产生以后,很受消费者欢迎,甚至已对实体商店产生了一定程度的颠覆效应。但是,电商平台毕竟不像实体商店的柜台一样,卖家可以和买家面对面交流,它与消费者之间的“隔空交易”使卖家在网上呈现出的成交量成为消费者考察卖家的唯一指标,这也是一些电商卖家热衷于在网上通过刷单制造虚假成交纪录的一个内在动力。刷单属于虚假宣传,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而由刷单所形成的虚假交易,则已经构成了利用其强势地位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在电商之间也形成了不公平竞争。
尽管一些大型电商对刷单并不认可,甚至也组织了对虚假买单的清除,如淘宝曾经对其旗下的部分交易平台出现的刷单行为进行过处罚,但是由电商进行的这种处罚,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刷单行为。其原因在于,一方面,刷单虽然是电商卖家所从事的行为,但客观上它不仅有利于提升卖家的消费人气,也有利于提升电商的市场地位;另一方面,电商本质上也只是一个市场主体,它与卖家建立的是一种经济合同关系,而不是行政上的领导关系。这两方面的原因决定了电商对刷单不可能有切肤之恨,因此对它的处罚只能是象征性的,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效果,难以从根本上清除这种现象。
因此,要清除网络刷单这种丑恶现象,仅仅依靠电商的努力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政府要积极行使事中监管功能,运用行政权力来有效地遏制这种现象。电商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业态,多年来在我国的舆论场上一直被高度肯定,这也导致政府对其的监管表现得畏首畏尾,唯恐对其采取严厉措施招致舆论的批评。但不管其有多少正面意义,从本质上说网络交易只是一种交易模式,需要接受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管。既然刷单搞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政府就有责任对其进行监管。
为了电商的健康发展,净化网络交易的市场环境,现在有必要制订针对性强的专门法规,使相关部门对刷单的处罚有法可依。这种对刷单行为的遏制也可以倒逼电商卖家逐渐放弃依赖虚假的刷单来制造虚假交易量,骗取消费者信任的做法,建立起新的电商交易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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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