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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状告P2P平台 纯中介不担责

[作者:佚名 来源:南方都市报 时间:2015-8-7我来说两句

P2P借款,平台该负多大的责任,现在有了明确说法。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民间贷款行为及主体作出明确界定。

在业内人士看来,除了从之前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上无效”,调整为“年利率超过36%以上无效”外,《规定》相较此前的司法内容最大的亮点在于,对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作出明确解释。

明确网贷平台担责情形

众所周知,P2P很火,但是问题也很多。特别是,很多平台出事后,如何鉴定平台责任一直缺乏相关规定。

《规定》司法解释明确了网络贷款平台什么情形下要承担担保责任。根据《规定》,如果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介明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前几个月最高院的专家调研组来广州的时候,也讨论过这个问题,没有涉及到P2P,显然是回去以后,结合目前的情况才做出了调整。”广州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e贷监事长朱青山对南都记者透露,这是第一次在最高院级别的司法解释中出现P2P。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军表示,“P2P平台”中的相关问题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列入其对全国各级法院的审判指导意见之中,说明在国家最高司法层面已经开始关注并试图在审判的层面上规范网络借贷这个新生事物。虽然《规定》的出台并不能马上解决当前P2P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但这仍然是一个值得P2P行业重点关注的大事,含有P2P平台内容的《规定》出台的本身或多或少地表述了国家政策未来的某些趋势,其积极的导向性值得行业期待。

加速P2P去担保

朱青山认为,上述规定第一条强调P2P是不承担担保的中介性行业,第二个条款,是属于例外条款,强调P2P自愿地在P2P平台表述,自愿地承担责任,在这个情况下,才承担担保的责任,这样更加凸显与之前十部委对P2P中介平台的定位。

民贷天下CEO刘军对南都记者表示,互联网借贷平台需遵守自身的信息中介地位,如有违反,将可能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若P2P平台在公开媒介表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且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诉求的,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这对于不少对外鼓吹平台担保,但实质上却不想承担任何责任的平台形成了有力约束,有利于整顿目前行业内的乱象,尤其是当投资人面对那些跑路、提现困难等平台时,有了法律依据保障自身权益,维权之路将不再那么艰辛。对于平台而言,正规经营,提高平台自身风控措施,将显得格外重要。

e路同心COO闫梓认为,最高法的规定,实际上与《指导意见》一脉相承,而且更落到实处。对于P2P而言,应谨记信息中介的定位。

相关司法文件的出台,是否加速P2P去担保,从信用中介转向信息中介呢?对此,地标金融总裁刘侠风对南都记者表示,在现阶段,P2P网贷平台担保责任或者说兜底承诺,更符合实情。随着相关监管政策、法规的出台,随着P2P网贷平台的日趋规范,随着P2P网贷参与用户的日渐成熟,去担保化是对行业有利的。

投资者要保存证据

360理财分析师张懿望表示,投资人投资网贷时要看清楚平台是否担责,否则利益受损后将无法维权。更重要的一点是,你在投资的时候,如果这个平台在网站上公开承诺或宣称为你的钱提供本息担保,记得保存好证据。

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进一步建议,投资者在选择平台的时候,也要看平台的风控措施是否能够覆盖风险。例如注册资本金及第三方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是否充足。因为,即使法院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一些平台也未必有能力执行这种偿付。

所以,一是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在进行网贷投资的时候,还是要综合考虑风险因素,比如平台实力、风控措施的有效性、是否合法合规等。

采写:南都记者 陈颖 实习生 甘小敏

郭浩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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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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