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乘坐武广高铁时在车上遗失了火车票,出站时被铁路方要求重新全额补票。旅客为自证清白,将铁路部门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相关铁路部门向旅客退还其重新补票的票款。
长沙旅客何奎在乘坐武广高铁时,火车票不慎在车上遗失,就在其出站时,铁路工作人员要求其重新全额补票,并称这是铁路部门的明文规定。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何奎只好在出站口又重新补了一张火车票。
为自证清白,何奎将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广铁集团)告上了法庭,要求其退还重新购票票款和2元手续费,并索赔1元。2014年10月19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向原告退还重新补票票款。
而记者注意到,火车票实名制后,一些“火车票遗失不退”、“火车票遗失出站时需重新补票”等规则依旧在大行其道,这到底是铁路部门存在技术壁垒,还是在转嫁经营风险?
旅客丢失高铁票被要求补票
“我之所以打这场官司,主要也是要为自己讨个清白,我并不是一个逃票的旅客。”2014年10月21日,当接到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后,何奎长长地叹了口气。
何奎缘何要和广铁集团打起了官司?这还得从几个月前他的一次补票经历说起。
来自四川省南部县的何奎从湖南师大法学院毕业后,在长沙做了一名律师。今年3月底,何奎从武汉赏樱花后,准备返回长沙。4月1日,何奎通过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12306网站(以下简称12306)购买了一张4月2日15时10分从武昌开往长沙的K1561次列车,之后改签为从武汉开往长沙的G1003次列车,改签后的票价为164.50元。
改签成功后,何奎收到一条12306改签成功的确认邮件,其手机上也收到一条12306发来的确认购票的短信,订单号为E659442833。
4月2日,何奎拿着身份证在武汉高铁站取了票,通过正常检票程序进站上车后,他就把车票随手放进了裤兜里。
到达长沙火车南站出站时,何奎一摸口袋发现火车票不见了。“可能是在火车上往外掏东西时,不小心把火车票丢在火车上了。”
因为没有了火车票,何奎赶紧掏出手机向火车站工作人员出示12306短信和邮件信息,证明自己是买票上的车,但检票人员依旧要求何奎重新补一张从武汉到长沙的高铁票。
“检票人员说上述信息都没用,不符合铁路部门规定,取票以后必须以纸质车票为凭证才可以出站。”何奎说,出于无奈,他最后只好又花了164.50元钱重新购买了一张从武汉到长沙的高铁票,另外还支付了2元手续费。
“我有购票短信,又经历了层层检票,我并不是一名逃票的旅客,检票人员也知道这一点,但是为什么还要我补票,让我坐一趟火车支付两次车票钱?”何奎不解,既然火车票已经实行了实名制,而且又是网络购票,只要旅客购票了,铁路部门要查询旅客购票记录应该是很容易的。
“不管旅客是否真的购票了,旅客只要丢失了车票,出站时就必须重新补票,这种规定是明显为了转嫁经营风险的‘霸王条款’!”何奎对记者说。
2014年4月,何奎一纸诉状,将广铁集团起诉至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何奎在起诉书中要求,广铁集团退还自己重新补票的164.5元钱和2元手续费,同时要求被告象征性赔偿1元钱。
2014年4月24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据广铁集团的申请,法院依法追加车辆所有人武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广铁路)为共同被告。
车票不是运输合同唯一凭证
今年6月12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双方就火车票遗失后,旅客是否要重新购票展开了激烈争辩。
在庭审现场,何奎展示了12306发送的短信:“这条短信可以证明我确实购买过当次的高铁车票。”
何奎表示,前往武汉高铁站乘车时,他先在电子取票机上刷身份证取了票,进入候车室时也有工作人员检票,核对了人、身份证和票是属于同一个人,入闸时又经过了电子检票程序。同时,何奎还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调取他检票进站的电子记录和视频录音。
“广铁集团可以从技术上实现这个功能,但是却说没有记录,这就是一个经营的失误。”何奎认为,纸质车票是进出口检票的基本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买高铁票是实名制的,我丢了纸质车票,但我身份证可以证明我买过这张票,这应该是有记录的。”
但对于“短信息”这一证据,被告广铁集团提出了真实性质疑。广铁集团代理人认为,现在科技很发达,短信和邮件均可伪造和转发,内容能随意编辑。
“发送人想改成谁就可以改成谁,车票的时间和车次也能随意变更。”此外,广铁集团代理人还提到,即便何奎购买了车票,这条短信也不能排除他在列车开动前20分钟退了票的可能,“因此这条短信无法证明其购票事实”。
广铁集团代理人认为,《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明确规定了旅客的义务,其中包括“支付运输费用,当场核对票、款,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识别”。旅客如果丢失车票,应该另行购票。在《铁路互联网购票须知》中也写明了一点,换取纸质车票后,身份证里的电子票失效,因此须凭纸质车票办理进出站检票和列车验票手续。
在最后陈述时,广铁集团称,不管是在票面还是在12306网站界面上购票时,都已尽到了提醒乘客的义务,也履行了将何奎安全送达的责任,遗失车票是何奎自己保管不当而导致的过失,因此认为“退还票款没有任何依据和理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该案事实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于是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014年10月19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在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但在现行铁路实行实名制购票情况下,车票不是确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唯一的凭证。
何奎向法庭提供的12306网站短信、银行对账单以及到站所补车票,这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其购票、乘车、到站补票的事实。法院因此支持了何奎要求被告返还在出站时的补票款164.50元。
对于何奎要求退还2元补票手续费和索赔1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则没有支持。法院认为,原告何奎未尽旅客应妥善保管车票的义务,给被告出站检票人员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成本,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铁路“规则”广受吐槽仍在执行
10月21日,接到法院一审判决书后,何奎表示这一判决结果虽然不如预期,但也还可以接受,他也不再上诉了。“当时状告广铁集团时,我还担心法院立不了案,或者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我的诉讼请求。”
“通过这一案件,我明显感觉到了,现在的司法环境好多了。”何奎对记者说。
而据记者了解,审理此案的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原隶属于广铁集团。2012年6月,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开始移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
何奎称,令他难以接受的是,直到判决时,被告在公开场合一直不肯承认他第一次购票的事实。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诸如何奎这类在火车上遗失车票,出站时被要求重新购票的旅客大有人在。
有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旅客遗失车票,有时候还会被要求从这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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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