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首个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召开第四次评审会议,电信行业六条格式条款最终被认定涉嫌构成“霸王条款”。
其中针对“甲方如果发现乙方所填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有权停止向乙方提供通信服务。”的格式条款,房山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沈光认为,所填内容与实际不符有很多种原因,有可能是消费者的主观原因,故意用虚假信息进行登记签约,但也可能是身份证与户籍分离、住址与身份证不符、笔误等客观原因。
对于另一条被认定涉嫌“霸王条款”的“甲方(用户)承诺的预交使用费按以下约定消费完毕,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还该预交使用费用”,房山工商分局法制科武连波科长指出:现在电信行业预存话费送手机、购手机补贴话费等活动较为普遍,但“不得以任何理由”等字眼一出现,往往就意味着在某些情形下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按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也就是说,如果是电信公司违约,消费者按照法律规定享有选择权,可以要求退回相应的预付款。
另外,对于“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甲方不能离网、过户或提前终止本协议。”的涉霸条款,房山工商分局合同监督管理科李占杰科长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因此,消费者可自主选择是否继续接受某一项服务,如果消费者在承担违约责任后选择离网、过户或提前终止协议,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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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