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30日,25岁的湖北襄樊籍青年于德水在广东惠州打工期间,从一台故障ATM(自动取款机)中非法取现94,150元,今年3月,惠州市惠阳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于德水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于德水用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在惠阳区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柜台机存款,因柜台机故障,存款入账成功后却将现金退回,于德水趁机多次存款,非法“获利”94150元人民币。
因ATM故障从国有银行非法获利,这几乎是8年前“许霆案”的翻版。
▲广东一湖北籍打工青年利用ATM故障非法获利9万余元,被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此案极似“许霆案”翻版。
为什么是“诈骗罪”?
惠州市惠阳区检察院的起诉书称,惠阳支行工作人员发现ATM故障之后,于2013年11月3日联系于德水无果后报警。于德水的代理律师黄旭辉转述称,“无果”指的是银行给于德水打电话,但他没有接听。而根据银行提供给法院的材料,未见其采取了其他跟于德水沟通的方式。
12月12日,警察出现在于德水面前,当时他正在老家襄樊,带队的是惠阳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办公室副主任唐国浩。当天于德水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并押回惠阳,12月25日经惠阳区检察院批准,惠阳区公安分局于次日以诈骗罪逮捕于德水。
惠阳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于德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为什么在侦查时用的是“盗窃罪”,到了批捕和最后起诉的时候,却成了“诈骗罪”?
代理律师黄旭辉认为公诉方吸取了许霆案的“教训”,“同样的数额,盗窃罪比诈骗罪判得更重一些。”黄旭辉告诉澎湃新闻,“像许霆最早就被判了无期,引起极大的关注,所以以诈骗罪起诉有避免争议的考虑。”
许霆ATM盗窃申诉一案代理律师黄智鑫认为这非常荒唐,因为“根本没有诈骗罪的要件”。
同样和ATM故障有关。2006年4月21日晚,在广州打工的山西籍青年许霆取款171次,合计17.5万元,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后经广东高院发回重审,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再审改判刑期为有期徒刑5年。2010年7月底,因狱中表现良好,许霆被假释出狱。
律师:及时归还可不追究责任
惠阳区检察院的起诉书还称,12月17日,于德水将94150元人民币归还给惠阳支行,而代理律师黄旭辉转述于德水的说法则是“刑事拘留后第二天,也就是12月13日,就已经将所有钱款归还银行”。
许霆ATM盗窃申诉一案代理律师黄智鑫认为不仅仅是银行,电信、电力等垄断性国有企业相对比较强势,“如果是民营企业,根本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黄智鑫认为可以效法台湾地区的方式,“发生类似的事情后,被认定为‘不当得利’,由银行追索其不当得利金额,如果及时归还一般也就不再追究其他责任了,因为这是银行经营所必须面对的风险。”他告诉澎湃新闻,“催告无效的情况下,才会采取法律途径,一般也是侵占罪。”
“被抓后及时把钱还回去了,希望法院能网开一面。”于德水远房亲戚刘剑飞告诉澎湃新闻,于德水父母早亡,在惠州打零工养活自己及接济2个弟弟。
黄旭辉透露,该案此前已经有过一次庭审,惠阳区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直到上个星期于德水的亲戚才得知此事,给他找了律师。
惠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办公人员以案件未判决不便透露案情为由婉拒了澎湃新闻的采访。
惠阳区检察院网站公诉信息栏显示,本案将于7月9日上午9时在惠阳区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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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