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销售假冒“小米”、“三星”等品牌智能手机两个月进账30万余元,海淀法院日前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24岁辽宁男子罗志强有期徒刑3年;判处25岁河南男子吴昊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2013年3月至5月间,罗志强雇佣吴昊等人在海淀区中关村科贸电子城三层的柜台销售“小米”、“SAMSUNG”等品牌手机,销售金额共计34万余元。同年5月13日,罗志强和吴昊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从其柜台内起获三星手机37部,从罗志强暂住地起获小米手机11部。经认定,这些手机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4万余元。
据罗志强供述,2012年他大学毕业后来到北京,一直在中关村打工。最开始是给别人打工,之后便开始自己干。后来发现卖假货比真品挣钱更快,所以就开始销售假冒手机,跟他一起干的吴昊等三人都是他雇的帮手。罗志强都是从深圳的上家拿货,商标都是购买假手机时带的,而买家主要是中关村的商户,再由商户卖给消费者。“我知道这是违法行为,但就是想多挣点钱。”罗志强坦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志强伙同吴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故判处罗志强有期徒刑3年,罚金20万元;判处吴昊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2万元。
宣判当天,中关村电子商会组织了中关村科贸、鼎好等各大手机卖场的商家前来旁听。宣判后,商家纷纷表示深受教育,并称将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坚决不搞此类违法犯罪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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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