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女友与其他男子发暧昧微信,陈硕问不出对方是谁,恼羞成怒持刀扎伤女友致其死亡。记者昨天获悉,陈硕已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终审判处死缓。
现年26岁的陈硕是房山区人,曾是一名供电所职工,他的女友小红(化名)比他小两岁。陈硕说,他和小红已相恋近8年,其间因女方家里反对也没有分开。
2013年1月11日晚8时许,他们一起在小红位于顺义的住处,小红的手机收到一条微信。陈硕说,他看了一眼,发现是一名男子发的,内容大概是“宝贝,你怎么不理我,是不是洗澡呢?”他继续看以前的聊天内容,发现还有“老公老婆”之类的称呼,内容比较暧昧。他非常生气,问女友对方是谁,但女友不回答,他就用手抽了女友一嘴巴,将其踹下床。
女友随后抢回手机,还是不说发微信的人是谁,他又抽她嘴巴,并去厨房拿了一把尖刀,先划了女友脸部。陈硕说,他要去找发微信的人,女友说“你别找他,有事你找我”,他就急了,扎了女友腹部。之后,尽管听见女友呼救,但陈硕只顾继续翻看女友微信。准备出去找“情敌”时,发现女友已经没有呼吸。
案发后,陈硕回到房山老家,用小红的信用卡在一个ATM机上取了5000元。同年1月12日向警方投案。
警方曾找到给小红发微信的男子,他说自己和小红于2012年11月底通过朋友认识,成为男女朋友,平时大部分时间是电话、短信和微信联系,见过四五次面,平时都以老婆、老公相称。
开庭时,陈硕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陈硕不具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件因感情纠纷引起,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过错;陈硕还有自首等情节,希望对陈硕从轻或减轻处罚。
市二中院认为,陈硕持刀扎刺小红腹部等处数刀,并在小红呼救后不予救治,导致其死亡,显见其具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他盗窃小红财物,又构成盗窃罪,应予并罚。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过错,法院认为,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鉴于陈硕具有自首等情节,法院对其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
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硕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盗窃罪判处陈硕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法院同时判决陈硕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3.1万余元,陈硕家属已代为交纳。
宣判后,陈硕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但被市高院驳回。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