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律师说法:电信号码属于公共资源不应加价销售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在网上查到了2003年开始施行的《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其中第18条第3款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号码使用权后,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拍卖用户号码资源,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
就此规定,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铃,马铃说,根据这一规定,电信公司就不能收取“选号费”。因为号码资源属于全社会所有,是一种公共资源,电信公司在获取这些号码后不能加价销售。
而腾讯公司自己创造的QQ这样的一种通讯方式,因为其市场需求,具有财产属性。因此,马铃认为,电话号码不能加价销售,而QQ号码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有偿销售。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