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先生在北京一家建筑材料公司任职,离职后将公司电脑带走。公司起诉要求孟先生返还电脑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4.2万元。昨天记者获悉,昌平法院经判决孟先生返还电脑,但无须赔偿。
原告公司诉称,孟先生原是公司的销售总监,工作一个月后擅自离职,并带走了公司装载着大量技术资料和销售资料的DELL电脑一台。孟先生的行为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孟先生携带的电脑中有公司8个月的市场调研成果,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孟先生辩称,因为公司拖欠自己的工资,他才拿走了公司的电脑。
法院经审理认为,孟先生私自拿走电脑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判令其返还公司电脑。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