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因模仿《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情节,江苏两个孩子被同伴绑在树上点火烧成重伤。日前,被严重烧伤的孩子将点火同伴及动画片制作公司告上法庭。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刚刚对此案一审宣判。
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前期医疗费26.4万多元。法院综合案情,确定被告儿童,也就是点火的李某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原告李浩冉、李浩损失的60%,也就是15万7千多元,《喜羊羊与灰太狼》的制作公司,也就是被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损失的15%,赔偿原告三万九千多元。另外的25%的损失责任由原告的监护人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被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以盈利为目的《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传播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在制作传播相关影像制品时,除了应遵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还应受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应该主动严格审查不宜未成年人的情节和画面,并负有提示风险、警示模仿的注意义务,而其在制作发行的涉案影像制品中,仍存在暴力情节和画面,对本案未成年人的行为认知产生了不良影响,误导本案未成年人模仿其情节,导致原告被烧伤的严重后果,虽然动画片的制作发行经过了行政许可,但实际造成了损害的客观后果,这个后果与被告广东原创动力公司的发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公司未尽应有的义务,对损害事实存有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背景:
今年4月6日,8岁儿童李浩冉和其5岁的弟弟李浩与8岁的邻居李某在村边树林里模仿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烤羊肉串的剧情,做“绑架烤羊”游戏。李某把李浩弟兄俩绑在村东头的树上,点燃地上的树叶,火借风势迅速蔓延,导致李浩兄弟俩严重烧伤。幸遇村民施救,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事发后,李浩冉、李浩将同伴李某和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认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专业卡通动漫制作人在制作儿童动漫时应当预见危险剧情易被儿童模仿造成伤害,又未做“危险动作,禁止模仿”等安全警示,导致心智不成熟的儿童模仿并造成严重伤害,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同时认为,动画片制作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制作含有凶杀、暴力内容的毒害未成年人的音像制品,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前期医疗费26.4万余元,同时判令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动画片中增加安全警示字幕等补救措施;判令动画片制作人在全国性报刊公开赔礼道歉。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