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从事相同的工作,会觉得腻吗?”面对记者的问题,小刘承认,工作确实比较单一,但由于自己的适应性不错,虽然才在这里干了三个多月,却已经习惯了工作,也习惯了这里的生活。
小刘说,自己平时会跟工友们打打篮球,偶尔也会去网吧打游戏。他住的是10人一间的宿舍,跟小王上下铺。
对于加班,他显得满不在乎。“加班没有别人说的那么恐怖,不算什么事。”小刘告诉记者,车间里那么多女工都自愿加班,作为男生显然没有逃避的理由。
谈及未来,小刘有些迷惘。“暂时没有想好。这个厂是一个不错的平台,来这里就是为了磨练一下自己。”即便如此,小刘还是流露出了一丝不甘:“毕竟也不可能在这里干一辈子吧,过完年再去考虑这些。”
[律师分析]
“软强制”透支身体自愿加班超时也违法
与外界想象不同的是,接受记者采访的众多昌硕员工,并不痛恨加班,很多人甚至期待着加班,或干脆申请调职去“活更多”的7厂。
在精通劳动法的上海市陈海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海杰看来,造成员工和公司形成这样一种“软强制”加班默契的原因有两点:“首先是利益的诱惑,每个劳动者都希望获得更高的劳动报酬,由于基本工资低,加班工资丰厚,使得员工对加班都趋之若鹜;其次是周围人包括企业营造出一种病态的氛围,大家都在加班,自己在这种无形的压力下不得已便向现实妥协。”
陈海杰认为,这种“软强制”的加班默契,或许能让员工获得一时不错的报酬,但过高的工作负荷却是对身体的一种透支,可能会对今后自己的劳动权利形成影响。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而《劳动法》第41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法条,不管是公司指示还是员工自愿,员工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就违反劳动法的规定。”陈海杰说,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招工简章虽未对员工加班作出书面要求,但却对加班工资有明确规定;而员工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为每月的基本工资,即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在他看来,这样的规定不符合标准。
“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以‘基本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是不符合规定的。”陈海杰表示,应以员工的实际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但不包括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
昌硕去年曾因超时加班被罚
苹果方面曾表示,与代工厂之间在用工时间上有明确约定。最新的《供应商责任进展报告》中,包括了劳工权益与人权等几大方面的行为准则。“《Apple供应商行为准则》将每周工作时间限定在60小时以内(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所有加班必须是自愿的。”
和硕联合方面也承认,员工的工作时数是符合和硕与客户(苹果)的约定的。“根据不同的产品规划,有些生产线出现周末加班的情况。但每个员工的月工作时数都在统计掌控之中,控制在标准范围内。关于加班这一点,当初员工进来时也有明确告知。”
和硕联合的工作人员也向记者强调,员工的加班都是自愿的,和硕联合也定期把工作时数反馈给苹果。
近期,浦东新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曾在接受其他媒体采访时曾表示,作为苹果公司的代加工企业,昌硕公司的用工数量居全市之首,是市区两级劳动监察部门的重点监管企业。而就在去年,因超时加班,劳动监察部门曾对昌硕公司进行过处罚。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