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作家起诉苹果公司侵权案一审宣判后,苹果公司败诉被判赔偿40余万。昨天记者获悉,经苹果公司上诉,此案在市高院二审开庭,法院合并审理苹果公司与李承鹏、孔祥照等8名作家的案件。
去年10月11日,案件在市二中院一审开庭,案件的原告方是中国作家维权联盟,被告方是苹果公司。这一侵权案涉及的中国作家包括李承鹏、孔祥照、慕容雪村、刘晓辛等8人,共计36部作品,中国作家维权联盟提出的索赔金额达1000多万元。中国作家维权联盟认为苹果公司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8位作家的作品上传到苹果在线商店,并提供有偿下载服务,构成侵权。
此后经一审判决,苹果公司侵犯著作权事实成立,赔偿40余万元。对于一审判决,中国作家维权联盟当时曾表示赔偿数额太低,要继续上诉。但在案件开庭前,中国作家维权联盟决定撤诉,而苹果公司则决定上诉。同时案件还有两个第三人,一个是苹果在线商店App store的运营者卢森堡艾通思公司,另一个是侵权程序开发者。
二审法庭上,法庭将8名作家的案件合并审理,庭审焦点主要集中在案件是否侵权、谁是侵权人、侵权责任如何承担、赔偿的数额如何计算等四个方面。
苹果公司提出,苹果公司是一家经营硬件为主的企业,涉案的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并非其经营,而是由其关联公司卢森堡的艾通思公司经营和管理,苹果公司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不是适格被告,不存在侵权或共同侵权的问题。
卢森堡艾通思公司辨称,作为苹果在线商店的运营方,他们是独立的主体,App store是一个平台,侵权作品是开发人上传完成的,如果涉案作品构成侵权是开发人的责任,艾通思公司对侵权行为也不承担责任。
侵权程序开发者则提出,涉案应用程序被购买下载的次数非常少,作为应用程序的开发者获利只有37美金,希望合议庭参考收益情况划定其该承担的责任。
对此,中国作家维权联盟认为,苹果公司掌握APPstore的开发和管理权,是应用平台的主要掌控者。对于网上下载的每个应用程序,苹果公司都享有获利。按照苹果公司与程序开发者的合作协议,对于所获的利益进行三七分成,因此按照获取利益与承担义务的对等性和一致性,苹果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