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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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明确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与“网络反腐”不冲突】
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利用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
《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删除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服务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