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按照目前的立案追诉标准,组织领导传销罪要求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然而,由于网络传销跨区域性的特点,加之组织严密,基层办案机关抓获的传销头目主要是“主任”或者“家长”级别,处于传销层级的第二或第三层,更高层级的领导者与组织者难以查办。
“犯罪多、立案少、起诉难,打击传销犯罪正面临‘倒三角’现象。”曾多次参与打击传销犯罪的江西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仲学认为,由于对打击传销犯罪的界限难以把握,加上空间跨度大、取证难等因素,通过司法手段打击传销犯罪,面临立案追诉标准过高和侦查取证难度大两大瓶颈。
对此,董芳兴认为,一方面应通过立法,降低法律打击门槛,将传销组织的积极参加者纳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范畴;另一方面必须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通过公、检、法、司、金融、通讯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建立情报信息交流机制,实现源头防范传销犯罪。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涂超华、胡锦武、沈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