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玩玩家吴先生要求将会员卡中的17万余个游戏币按照购置单价变现而遭拒绝,为此他将北京乐果互动娱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的娱乐服务合同关系并退还8万余元。昨天下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玩家:虚拟资产八万多拿不到
据吴先生说,他从2011年4月起到被告处娱乐并办理了两张会员卡。每次游戏时,他要出示会员卡换币,结束游戏时再将游戏币交回吧台,并将数量计入卡中。每个游戏币的购置单价为0.5元/个,卡中记载的数量就是其拥有的虚拟资产。自去年12月起,被告以更换股东为由单方拒绝继续提供服务。截至起诉日,他仍剩有游戏币170450个无法使用,共计85225元。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娱乐服务合同,被告返还原告游戏款85225元。
吴先生表示,他当初是实名购买的会员卡,后因使用中损坏,被告公司给了他一张卡。自己并不清楚被告是否已经开业。因自己玩的游戏每次用游戏币的数量比较大,他一次就取一万个币。吴先生认为,被告装修之后减少了营业面积,机器数量也少了一半,等于降低服务质量。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他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服务费。
电玩城:游戏币变现涉及赌博
开庭前,法官实地勘察时看到,电玩城张贴有装修期间的告示并承诺开业时间。昨天的庭审中,游戏币这一虚拟财产能否合法变现成为庭审焦点。被告代理人表示,被告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娱乐的合法公司,自去年底因装修而暂停营业,但今年7月底已重新开业,不存在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此外,原告卡中部分游戏币并非原告购置,而是操作游戏中获得的盈利。根据公安部出台的相关规定,如将游戏币变现则涉及赌博犯罪,故不应当支持原告的请求。
代理人还说,公司办卡采用的是实名制,经查询,原告提供的两张会员卡的登记姓名并非原告本人,且开卡时间也不是原告所述日期,原告并非会员卡的所有人。而且这两张卡的实际消费金额总共700元,共有12万余个游戏币。只要卡里有游戏币就可以继续玩,不可能有游戏币还要去了再买。原告所称花钱购买17万余个游戏币不符合常理。在调解阶段,公司表示原告可以持卡继续娱乐或兑换礼品,但原告只接受变现。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