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网吧买通抄表员偷电,偷电金额超过100万元。记者昨日从宝安法院获悉一起罕见的偷电窝案。目前,案件正在二审当中。
根据宝安法院一审认定的事实,林某等6人作为股东,采用支付加盟费、管理费的方式加盟深圳市某互联网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合伙经营网吧,于2007年9月和2009年9月分别开设了两家网吧(分别为海城营业部和颐合营业部)进行营业。
2008年10月份,林某等6人召开股东会时,林某提出想办法降低电费。随后几人经商议决定学习社会上一些网吧“承包”电费的做法,并商定由股东之一的李某具体负责运作此事。李某随后通过别人介绍找到潘某传,双方商定由潘某传“承包”网吧的电费,约定第一年每两个月支付3.5万元给潘某传,第二年开始每两个月支付3万元给潘某传。
潘某传随后找到时任深圳宝安供电局宝城供电所抄表员程某、李某、“老彭”(后二人在逃),以支付好处费的方式让抄表员少抄电表。
颐合营业部成立后,林某等6名股东和李某弟(被告人之一)经商议决定按照海城营业部同样做法降低电费,将颐合营业部的电费也“承包”给潘某传,每两个月支付3.5万元。
2010年3月,潘某传找到张某,支付给张某1万元,让张某对颐合营业部的电表进行改装,以达到电表走慢的目的。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海城、颐合营业部各扣押电表一块。经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认定,两家网吧合计共窃电过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