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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视频材料采集应由执法主体完成
针对这个问题,记者随后咨询了成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视频材料本身是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有效依据的,但是其采集过程应该由执法主体进行完成,至于市民个人拍摄的视频材料,通常情况可以作为调查线索,但不能直接作为处罚的依据,他认为,这种视频材料涉及确认真伪性的问题,是否全面准备?是否经过后期处理?这都需要进一步认定,所以通常情况下不能直接作为证据。
不过,他也表示,对于未成年人上网行为的认定,网吧的监控视频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如果网吧监控视频能直观地反映未成年人上网行为的特征,比如穿着的校服等等,而网吧无法否认,那么也可以直接认定这种行为,并以此作为处罚依据。
律师:视频材料是否有效需认定
市民自己拍摄的视频材料,是否能成为合法的处罚依据?为此,记者走访了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庆治,他认为,这个问题其实应该从两个层面进行探讨,其一是这种视频材料是不是证据?其二是这种视频材料的证明效力有多大?这二者实际上并非同一回事。
胡律师认为,首先市民提供的视频材料应该算是证据,执法部门不能盲目排斥这种证据,至于这个证据具不具备证明效力?证明效力是否足够?是否能作为直接的处罚依据?则属于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认定,而这个责任应该由执法部门来承担。如今在各类行政处罚案件中,视频材料的使用率已经越来越高,其中也不乏市民拍摄的,不过在很多时候,单凭视频材料本身,还是无法对事实作出准确判断,因此还要依据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