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海口市的一家网吧,因为安装了一款电脑单机游戏惹来官司,被上海一软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侵权费用。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网吧侵权成立,被判决赔偿原告软件公司经济损失3500元。
A、原告为维权请公证员现场公证
《仙剑奇侠传》是一款电脑游戏,对于喜欢玩电脑游戏的玩家来说,在很多网吧内都能玩这款游戏。然而,海口市盐灶路一家网吧,却因为安装了《仙剑奇侠传》的软件,而被该游戏软件商告上法庭。
据了解,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于上海的公司。该公司称,《仙剑奇侠传》系列电子游戏是由其开发完成并享有著作权的经典电子游戏作品。该系列电子游戏自1995年7月问世以来,在10余年的时间里影响人群以亿计数,可称得上是中国有史以来最为成功的电子游戏系列。《仙剑奇侠传三》是该电子游戏系列中的重要作品之一。该公司经调查发现,被告网吧未经其许可,长期在其经营的海口市盐灶路的海口问×文化网络休闲会所内公开使用、复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原告的《仙剑奇侠传三》游戏软件。
该公司在诉讼之前,于2011年10月12日委托海口琼州公证处,对被告网吧上述侵犯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委托代理人王某以消费者的身份在该网吧办理上机手续后,公证员在现场监督王某在该电脑上进行操作:开启计算机,点击桌面上“单机游戏”图标,进入相应操作界面,对操作过程中有关界面进行拷屏,并将拷屏文件保存。
B、原告起诉请求赔偿,网吧未到庭参加诉讼
该公司诉称,被侵权的《仙剑奇侠传三》游戏软件是原告投入大量研发资金开发的成果,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从其经营的网吧电脑中删除原告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仙剑奇侠传三》游戏软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另据了解,被告网吧没有进行答辩,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被法院视为被告网吧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复制、使用计算机软件,因此,被告网吧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