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陈某夫妇与网吧业主王某签订合同,双方约定王某将网吧经营权转让给陈某夫妇。交纳了转让费后,王某迟迟没有按照约定将网吧交给陈某夫妇经营,双方为此闹上法庭。经法院判决,网吧经营权不得转让,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2009年春节前,陈某夫妇与王某达成了转让网吧经营权的协议,陈某夫妇表示想于当年春节后建成网吧并开始经营。当天双方就签订了合同,陈某夫妇将14000元转让费交给了王某,同时交纳了1000元电脑押金并花费600元购买了网吧需要的椅子。
可是,直到2009年6月,王某仍然没有将网吧交给陈某夫妇经营。陈某夫妇多次找王某商谈此事,王某表示自己并没有承诺何时交出网吧,也拒绝退还转让费及押金等费用。商谈无果,陈某夫妇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返还14000元转让费,电脑押金1000元并支付这段时间的利息2000元。
日前,宁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也就是说,双方签订的转让网吧经营权的合同是无效的。
法庭上,双方都承认在签订合同前他们都知道,网吧经营权不允许转让。因此,法官认为,造成合同无效双方都有过错,对于陈某夫妇要求退还电脑押金1000元及支付利息2000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根据法院判决,王某退还了陈某夫妇转让费1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