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雇主欠工钱,郑州一保姆偷了雇主的手机,没想到价值6万多元。2012年6月27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判处保姆有期徒刑10年,该判决引起全国热议,郑州中级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12月28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重新作出判决,保姆被判刑两年。
2011年10月,48岁的张云翠来到郑州苏先生家做保姆。同年12月2日7时许,因雇主一直不发工资,张云翠偷了雇主一部手机。那部“不起眼”的翻盖手机,是奢侈品手机,价值6万多元。
6月27日,郑州管城区法院审结该案,认定保姆张云翠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这则消息在网上引起了热议,很多法律人士纷纷表示量刑过重,表示可以免费为保姆提供法律援助。随后,郑州市中级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12月28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该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云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12月2日7时许,张云翠将苏某放在家中鞋柜上的“VERTU”手机盗走并藏匿在苏家厨房内。次日上午,又将该手机埋入苏家楼下的萝卜坑内。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0000元。另查明,2011年11月初,张云翠盗窃苏某岳父存放于苏家的金戒指1枚,并带回禹州家中藏匿。经鉴定,该金戒指价值人民币816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云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盗窃财物实际价值达68162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鉴于所盗手机价值明显超出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该手机外观无明显特征显示其高额价值,结合张云翠的文化水平和生活阅历,法院认为其当庭供述称“以为该手机价值二千多元”属实。故被告人张云翠对于所盗手机的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其主观上只有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而无非法占有“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应当按照其主观故意的内容确认盗窃数额。故认定被告人张云翠盗窃财物累计属于“数额较大”。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