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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数据是隐私还是商业信息?美法院态度不一

[导读]在德克萨斯州,执法人员无需获得搜查令,便可通过嫌疑人的手机对其进行跟踪;在路易斯安那州,检察官们认为,地点信息是手机运营商商业记录的一部分,不受宪法保护。

手机数据是隐私还是商业信息?美法院态度不一

腾讯科技讯(瑾瑜)北京时间11月26日消息,《纽约时报》网络版上周末刊文称,科技日新月异,而美国的法官和立法者们却无法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美国各地的法院对于手机数据信息的态度也不尽相同。手机数据属于隐私还是商业信息、警方是否需要获得搜查令,均为各法院争议的焦点。

以下是文章主要内容:

美国法官及立法者现正就美执法部门是否及何时能够检查犯罪嫌疑人手机,及手机所提供犯罪证据有效性等问题而争论不休。

美国罗德岛州一法官否决了警方搜集的所有手机记录证据,这些证据直指一名男子涉嫌谋杀一名年仅6岁的男童。该法官表示,警察需要获得搜查令。然而,美国华盛顿一法院将短信比做语音留言称,因房间内任何人都能听到语音留言内容,因此,这些信息不受洲际《隐私法》的保护。

在路易斯安那州,一家联邦上诉法院正在就保存在智能手机的本地记录是否应受到隐私权保护,或者这些记录是否为属于手机厂商的“商业记录”之间进行权衡。

民间自由团体电子前沿基金会(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简称EFF)的一名刑事犯罪律师表示,“各地都有法院。然而,对于短信是否拥有能够触发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的‘对隐私权的合理期待(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他们却无法达成一致。”

不过,该问题将在本周四引发关注,届时,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将考虑对《电子通信隐私法案》(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以下简称“ECPA”)进行有限修改。法院会依据该法案,允许对特定手机数据信息进行非法监管。

ECPA的修正议案要求,无论邮件时长,警方都须获得搜查令,才能对电子邮件进行搜查;并针对目前允许对180天以上的电子邮件进行无证搜查的条款,提出了更改意见。

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Ohio State University)法律学教授彼得·斯威尔(Peter P. Swire)表示,由于科技发展的速度总是领先于法律,因此,法院和立法者仍在努力找出手机所包含私密数据的具体定义。他表示,ECPA和宪法均无法预期手机所包含信息的大小,其中包括人们旅行和朋友关系表的具体记录。

斯威尔表示,“(该法案)并未考虑到现代手机所包含的信息,比如你的位置、简单易读的通信内容,其中包括Facebook上的帖子、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等。”

美国各地的法院也根据对手机内容检查的方式及时间,作出了不同裁定。俄亥俄州一法院曾裁定,要搜查手机,警方须获得搜查令。其原因是,在逮捕期间,与那些可能塞在嫌疑人口袋离得纸片和被没收的物品不同,手机或许包含“大量的隐私数据”。

但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则表示,只要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时携带有手机,那么警方就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前提下查看嫌疑人的手机。

美国各地的法官就手机与“容器”是否类似,或是更接近于面对面对话而写过不少书籍。罗德岛的那名法官朱迪丝·萨维奇(Judith C. Savage)认为,短信“未经修饰、平凡朴实且直接,展示了人们最亲密的想法和情绪。”她表示,这也就是公民能够合理期望这些数据为私有信息的原因。

然而,关于手机数据对警方的价值这一问题上还存在一些分歧。在美国国会听证会上,手机运营商表示,在2011年,执法部门共提出了130万次要求,以获得手机用户的短信及其他信息,而他们也对此要求做出了回应。

在刑事调查中,最重要的信息就是犯罪嫌疑人所在的位置,及智能手机获取到该位置的时间,法院的判决也会因此而不同。隐私权拥护者表示,人们的位置信息本质上讲是隐私,而执法部门则认为,在个人移动设备将信号传送至电信公司的通信塔方面,消费者并不享有相关隐私权,这属于第三方数据。

美国特拉华州、马里兰州及俄克拉荷马州均已提出立法案,要求警方在从运营商处获取用户的位置信息前,须获得搜查令。在经过隐私权拥护者的游说后,加州则在8月通过类似法案。但是,加州州长、民主党人杰瑞·布朗(Jerry Brown)则否决了该法案,并质疑该法案有无打破“执法部门的执法需要及个人隐私期望之间的恰当平衡。”

美国国会也提出了类似立法。

由于缺少一个明确的联邦法案,美国各法院一直无法就此问题达成共识。在德克萨斯州,一联邦上诉法院曾在今年表示,执法人员无需获得搜查令,便可通过嫌疑人的手机对其进行跟踪;在路易斯安那州,另一家上诉法院则正在对类似案件进行权衡。检察官们认为,地点信息是手机运营商商业记录的一部分,因而不受宪法保护。

在今年的一场标志性法律裁定中,除了宣布若要在某人的私人财产中安装GPS跟踪设备,警方必须获得搜查令外,美国最高法院并未直接应对这一问题。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下属言论、隐私及技术项目负责人本·维兹纳(Ben Wizner)表示,“我们正处于位置跟踪的‘立宪时刻’,正向各地扩散。”

罗德岛州的那起案件发生于2009年10月某个周日的凌晨6点,当时,特丽莎·奥利弗(Trisha Oliver)拨打911报警称,她6岁的儿子马克·尼维斯(Marco Nieves)躺在床上,毫无知觉。之后,救护车到达现场,将男孩送进了医院。一名警察也抵达现场,并在奥利弗的陪同下进入了她居住公寓的卧室。而奥利弗则离开去了医院,该名警官留在了现场。

据法庭文件显示,该警官当时听到厨房传来了“哔”一声。随后,他从柜台上拿起了一部LG手机,并看到这样一条信息:“如果我得把他送去医院,我该如何解释他脖子上的印记,我的天啊。”法庭文件称,这条信息似乎是奥利弗发给她的男友迈克尔·帕提诺(Michael Patino)的。

当时30岁的帕提诺就在公寓内,随后他被带去警察局进行询问,而他所佩戴的手机也被没收。当天晚上,那名男孩去世。据法庭记录显示,男孩的死因是“腹部遭受钝力外伤,致使小肠穿孔。”帕提诺因此被控谋杀。

在案件调查期间,警方获得了多个搜查令,以对帕提诺、奥利弗及其亲属的手机进行调查。他们还从手机运营商处获取到了手机通话记录及语音留言等信息。

大约三年后,萨维奇法官在一份长达190页的判决书中,对警方进行了尖锐的批评。她认为,第一个到达现场的警察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无权查看该手机。她在判决书中写道,该手机并非在“目光所及”(plain view)范围内,且奥利弗也并未允许该名警官查看她的手机。法庭表示,帕提诺能够合理的认为,他与奥利弗之间互传的短信不受警方监管。

随后,法官否决了检方在搜查令担保下获得的大量证据,其中包括最初吸引警察注意的那条短信。萨维奇法官写道,“由于大量隐私信息能够轻易从个人手机及短信内容中获得,且鉴于对隐私权的高度关注,本法庭将不会把无搜查令搜索免责条款扩大至手机搜查及查看短信内容等方面。”

帕提诺目前仍在狱中,而该案已上诉至罗德岛州最高法院。帕提诺的代表律师并未对置评请求作出回应。

就在萨维奇法官作出判决的数月前,罗德岛州立法机构通过了一项法案,强制要求警方,即使在逮捕过程中找到嫌疑人的手机,也须获得搜查令,才能对手机进行查看。罗德岛州州长林肯·查非(Lincoln D. Chafee)否决了该法案,并称,“法院更适合解决此类复杂且特殊的问题,而不是立法机构。”

本文来源:腾讯科技 作者:腾讯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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