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百度推出的光线CMS建站系统和百度影音播放插件,仅仅只需5分钟,任何人都能建立一个拥有海量电影的视频网站。然而,视频业内人士认为,百度该套软件系统正在成为网络影音盗版、侵权的“重灾区”或“助推器”。
“和百度以往的音乐和文库侵权不同的是,百度光线影业CMS系统和百度影音播放插件更具‘公开性’和‘侵权故意’的特征。”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孙黎卿律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10月14日,迅雷、光线、酷6、激动网、博纳影业等20余家企业代表在北京召开“网络影音插件知识产权保护新趋势”的交流研讨会,联合就网络影音插件知识产权保护新趋势进行探讨。
然而,研讨会并未达到集体一致,一些与会人士认为现有的证据并不充分。还有业内人士指出,百度是平台提供方还是盗版获利者仍然缺乏法律界定。
会后,孙黎卿代表其中8家版权方就百度影音涉嫌视频盗版侵权提起诉讼。
尽管由于相关法律存在空白,“既要维权又在侵权”已成网络知识产权问题的普遍现象,而且百度也绝对不是唯一一家使用影音播放插件的网站,但近年来盗版侵权给业界造成的经济损失越来越大,相关诉讼屡见不鲜。这次,占据着90%以上的搜索流量和拥有几乎垄断的广告联盟的百度,撞到了枪口上。
百度借盗版牟利?
8月18日,电影《窃听风云2》如期上映;8月19日,网上即出现“枪版”(指在电影院里用机器偷拍回来翻录的影音资料);8月20日,高清版首现网络。“发布这些盗版视频的多是些不知名的小网站”,发行方博纳影业集团对外合作助理周瑜告诉《中国经济周刊》,“都是通过插件的形式进行盗播的。”
“网络上肆意流窜的盗版将本该获得的收入化为乌有,更多的投入甚至意味着更大的损失。”孙黎卿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在网络上,日前热播的电视剧《步步惊心》的盗版流量已达60%~80%,版权方因为网络盗版造成的损失已达上亿元人民币,“某些版权方的收入甚至还没有补满支出的空缺。”
“从今年我们的三部共160集的电视剧来讲,卫视发行的金额合计有两个亿,我们与卫视领域签了相关的网络播出条款,如果出现盗播,会有5%的违约责任。”慈文影视制作公司法务部经理赵鹏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网络侵权,对于我们影视剧制作公司来说,所带来的损害每年已经以亿计了。”
让版权方更加无奈的是,就算版权方揪出盗版者,并将其诉至法庭,动辄上千万、上亿投资的一部电影、电视剧,法庭只会判罚盗版者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法律的薄弱和盗版者的有恃无恐,庞大的经济利益和小小的处罚,这些都是致使网络知识产权处于今天这样尴尬境地的‘催化剂’。”孙黎卿说。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国际法律公约,未经著作人许可,提供网络平台供他人上传、阅读、下载,无论是网络平台提供者还是上传者,都涉嫌侵权。
版权方和律师代表在研讨会现场出示了百度涉嫌侵权的相关证据,尽管在4月和9月的两次取证中,百度影音的每部影片播放来源IP都不是直接由百度掌控的,然而,孙黎卿表示,“从技术方面而言,百度影音这种独特的、带有强烈中央集合以及定向联系特点的P2P播放插件,有着明显的侵权故意和不良后果。此外,有证据表明,百度影音以广告联盟的方式控制大量个人站点,并以此来进行利益分配,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非法传播侵权的前提——‘以营利为目的’,是在侵害版权方以及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9月30日,百度联盟发展部对百度联盟会员发布了“网盟推广合作——点播类视频网站分成新政策”,从2011年10月1日起,网盟推广业务合作中点播类视频网站(宽带电影、视频短片、网络电视)合作将实施新的分成政策:网盟推广业务分成比例除根据网站的内容质量、流量、位置等级等众多相关因素之外,从10月1日起将增加与百度播放器的合作情况作为分成比例提升重要因素之一,默认初始分成比例是55%,最高分成比例可达80%。
“这个就是一个非常赤裸裸的利益链了,你用我的软件,我就给你分成。”孙黎卿认为,“百度用旗下的广告联盟作为推广手段,鼓励个人站点使用它的影音插件,并将使用插件的情况跟个人站点的利益挂钩,用高额分成的方式将他们紧紧捆绑在插件战车上。我觉得这很清楚地表明:第一,至少百度是在鼓励个人站点用它的插件进行盗版;第二,它把使用插件的情况跟个人站点的利益是捆绑在一起的。所以我认为,从法律上来讲,一方面百度是有直接的获利,另一方面是百度有主观的恶意。”
相关法律仍空白
但一些与会人士表示,以这样的证据来说明百度影音插件侵权并不充分,“抓播软件固定了几个IP,这仅仅说明跟IP有数据交换过程,但不能说交换的数据是什么。在跟这个IP进行数据交换的时候,肯定也跟其他IP进行交换,因为这是P2P的工作原理,所以不能说明和我们抓到固定的IP插件所有者本身有直接的联系。”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百度的问题与婚恋网站类似。不能说有人在婚恋网站骗钱骗色就追究提供交友信息的平台的责任,也不能因为有人利用百度提供共享平台传播盗版,就追究平台的责任。
对此,孙黎卿认为,百度不能说是平台,而是影音插件的提供者,除了当天研讨会提供的证据,他们还有其他证据显示百度侵权,届时会在起诉书上明示。
百度方面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百度影音是一款独立、开放、免费的视频播放工具软件,任何网站及个人都可以使用百度影音作为自己的播放软件。百度影音自身不提供任何内容,也不存在任何绑定,只是支持目前网络上主流媒体格式视频、音频文件的本地播放和在线点播。而光线CMS是一款免费、公开的建站工具软件。与行业内其他CMS建站工具一样,在新闻、社区、影视等站点都有广泛应用。任何第三方都可以选择这些工具来自主、方便、快捷地建立自己的网站。”
“对于当前一些网友反映的,部分盗版视频网站中出现百度联盟推广信息的情况,百度高度重视,目前正在进行核查处理。百度联盟一贯只和合法合规的网站进行合作,并设有严谨的审核机制以及7×24小时开放的举报平台,不间断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和投诉,一经发现并核实网站为非法或违规,我们将立即停止与之的合作,并将相关证据移交公安、工商等主管机关进行处理。”
《中国经济周刊》从百度方面获悉,在视频版权方面,百度视频(微博)已经与20余家正版视频网站达成合作,拥有正版资源数量超过100万;百度旗下控股子公司奇艺网已经构建起中国较为丰富的正版在线影视内容库,并通过与中影集团、华谊兄弟、光线传媒、浙江卫视、湖南卫视(微博)、北京卫视(微博)等版权方达成合作,提供超过95%以上的正版高清热门影视剧。
截至记者截稿时为止,包括慈文影视、星美影业、天世文化、荣信达影视、上海观视、安乐影片等8家版权方表示,不会放弃对百度的起诉。
“从法律法规的角度上来讲,我国对数字娱乐行业的保护,还有急需填补的空白。而类似百度影音这样的网络视频播放插件,恰恰是利用了这些漏洞,才堂而皇之地涉嫌视频盗版侵权行为。”孙黎卿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不见得说法律没有直接规定这种行为是侵权的,你就一定不侵权,就跟最早的P2P软件传输的案子一样的,虽然法律没有提出规定,但是法院还是判决P2P软件构成了侵权,在这种情况下,现在要做的就是面向未来开拓一个新的案件类型或者新的判例,来推动司法进步,法律是需要跟着技术的进步一步一步发生改变。”
行业尴尬:既要维权,又在侵权
中国网络盗版侵权的问题绝不是哪一家企业的问题,百度只是做了“冤大头”。
“从用户角度来说,我还是挺喜欢这些网络插件的。比如有很多美剧通常情况下内地用户是看不到的。”迅雷公司法务部朱刘飞律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导演冯海涛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目前的现状是“谁都被侵权,谁都爱侵权”。“现在我们看的很多电影都是网上下的,MP3直接在网上就出来了,如果影视剧里需要一段音乐,网上一搜,只需两分钟用U盘一插就可以用了,人家不抓也就罢了。”“我如果只是导演身份,我们很希望有更多的无限量的链接或者下载看到我们的作品,不管是侵权的还是不侵权的;但是如果兼制片人,我们就特矛盾,因为一方面希望别人都能看到,另一方面则牵扯到维权的问题,比如说给投资方的收益、回馈等等。”
为了防备盗版,发行方使用了各种防盗的办法,大量工作人员严密地巡场已经成为初映时的标准,以求做到防止影片外泄。朱刘飞表示,“某些发行方甚至采用了在影片媒体初映的阶段,将所有观影者的电子设备全部没收这样看似‘荒唐’的举措来保护影片。”
朱刘飞还指出,更荒唐的是,现在国内很多院线已经和各地的盗版厂商达成所谓的“共识”,当一部影片上线后一星期不要上盗版,而一星期后盗版厂商就可以通过某些渠道拿到高清正版的片源,这种为了前期票房的无奈之举,现在已经成为一个公开的秘密了。
冯海涛也表达了自己对产业的担忧。“盗版的泛滥,使得投资方收不到预期回报,所以投资方一次又一次地降低投资费用。电影电视剧的制作资金越来越少,所以制作出的影片质量就差很多,质量差了就更是不能收回成本。最后这种恶性循环将彻底摧毁中国的电影电视剧制作,终其根源,就是海量网络盗版,损害了产业链条的完整性,劫持了属于版权方及发行商的应得资金,将数字娱乐行业带到了岌岌可危的地步。”
酷6网法务总监林华律师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P2P软件本身是一款创新,影视内容的制作也是创新,如果说一种创新的结果是对另外一种创新进行打击,或者一种创新妨碍另外一种创新,我觉得是一种悲哀。”
网络视频侵权案例
《七剑》侵权案
2005年7月,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宝蓝电影制作公司、华映电影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电影《七剑》在中国首次公映。同年11月14日,慈文公司发现,打开广州数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网站POCO页面,安装该公司推出的POCO(P2P)软件后,便能搜索下载《七剑》。法院就广东首例P2P服务商涉嫌侵犯著作权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数联软件立即停止对慈文公司电影作品《七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在POCO网站上公开道歉并赔偿其各项损失8万元。宣判后,数联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二审确认了上述事实:作为一家专业网站服务商,数联公司应当知道此时《七剑》版权人不会许可任何网站和个人提供自己投入巨资拍摄的电影供公众免费下载,但数联公司仍然为网络用户提供P2P软件及其注册、BBS、搜索及链接等服务,帮助用户顺利下载到本案作品。故足以认定数联公司存在“应当知道”的主观过错,构成帮助直接侵权人实施侵权的行为的共同侵权责任。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天线视频”侵权案
根据群众举报,“天线视频”网站上存在大量未经授权的中外影视作品。经查,该网站未经授权播放的影视节目中,半数以上的点击数量在500次以上,部分影视节目点击数量达几十万次。该视频网站虽未通过传播影视作品直接向用户收取费用,但其在绝大部分影视节目中嵌入贴头广告和背景广告,违法所得达数千万元人民币。2010年中秋节前后,包括法人代表和副总裁在内的6人被捕,服务器被控制。
中影诉酷6网侵权案
2008年,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被告酷6网,称原告是电影《赤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人,被告在该片上部公映初期,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酷6网提供该片视频,构成侵权。法院确定被告应停止传播影片《赤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悠视网侵犯著作权案
2009年9月10日—2010年11月8日,北京时越网络技术公司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和uusee网络软件提供影视作品190部。2011年1月28日,国家版权局对该公司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警告并罚款8万元。
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
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和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都有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
避风港原则,即由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网站便能免责。这好比让搜索网站和分享网站有了一个安全避风港来发展业务。
红旗原则,即当侵权行为明显到如同鲜艳的红旗一样,连普通人也一眼能够看出时,网络服务商就不能够再视而不见,应该主动负起监测、删除、排除的义务,以对抗避风港原则的滥用。
本文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