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750元购买正版软件,安装时却发现如果不同意微软公司的协议,就不能继续安装,消费者郭力因此将微软公司诉至一中院,请求确认微软协议中的28项条款无效,并公开赔礼道歉。
今天记者获悉,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协议中有四项属于“霸王条款”,判决无效,郭力的其他诉讼请求则被驳回。
2006年7月6日,河南郑州的郭力购买了微软公司的Windows XP软件一套,回家安装时发现,使用该软件必须同意《许可协议》和《补充协议》的诸多限制性使用条件。
郭力认为,协议中的28项条款显失公平,对消费者明显不利。
对此微软公司认为,协议的各项条款主要是对原告获得的权利的明确,不存在免除被告微软公司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或者排除原告主要权利的内容。
同时,目前软件业普遍采取了内容相差不大的许可协议,已经形成一种行业惯例。如果不同意该协议,用户可以选择退货。
经过对协议中28项条款逐条审查,法院最终确认,四项条款减轻或免除了微软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定义务,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应被确认为无效。
此外,郭力基于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主张被告微软公司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1、涉案条款中第20条第一项和第27条约定。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OS组件及支持服务可能给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害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这实际上免除了被告微软公司因重大过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2、涉案条款第20条第二项、第28条规定。限制微软公司责任条款。
法院认为,上述条款有可能减轻了微软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
3、涉案第26条第一项。该条款免除被告微软公司对“OS组件”和“支持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上述条款免除了被告微软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已构成《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文/法制晚报)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