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新乡市政法机关获悉:辉县市文化局原党总支副书记、副局长王林贵利用其分管辉县市
网吧、印刷、电影院等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282600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93600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副局长大肆索贿、受贿
王林贵,男,1963年8月19日生于辉县市。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0年,王林贵在担任辉县市文化局党总支副书记、副局长期间,利用其分管辉县市
网吧、印刷、电影院等工作的职务便利,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282600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936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
副局长生财有招
辉县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发现王林贵的非法收入主要来自于4大块。
1、
网吧老板
网吧老板王林贵在辉县市文化局任职期间,分管辉县市网吧。网吧负责人为了尽快办到“
网吧文化
经营许可证”,都要向王林贵汇报工作,而王林贵总是答复“办证需活动活动”。天惠网吧、冰冰
网吧等负责人于是分别向王林贵送去1万元。
天添、心语网吧违规经营被查后,向王林贵送千元不等的现金。辉县市伊弘网吧为尽快变更
网吧经营地址的手续,还向王林贵送了价值9000元的三部三星手机。
此外,2007年,王林贵的女儿高考、2008年其儿子考研,王林贵喜迁新居,网吧负责人都要“表示”。有的“表示”3万元现金,也有的送四台液晶电视机和一台全自动洗衣机。当王林贵自家需要电脑时,又向辉县市红芳
网吧负责人魏某索要了三台笔记本电脑,价值9400元。
2、印刷公司老板
据检方指控:2006年,王林贵在为辉县市一家印务公司办理出版物印刷许可证的过程中,以需要开支为名,两次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索要现金6万元。2008年9月,王林贵以自己盖房需要用砖为名让该老板为其买砖,非法收受现金1万元。
2010年9月,王林贵在为辉县市孟庄镇永盛纸箱厂办理包装装潢许可证过程中,向厂长冯某索要现金10000元,并将其中1000元送给新乡市文化局工作人员。
2007年秋,王林贵带领辉县市文化局工作人员在辉县市常村镇固西村、罗池村检查时先后发现两个无证印刷厂。王林贵非法从两个无证印刷厂收受现金48000元。辉县市文化局在对辉县市孟庄镇一家无证印刷厂、辉县市第二印刷厂查处过程中,王林贵收受现金10000元。
3、单位下属
据检方指控:2007年7月份,辉县市文化局下属的辉县市立体声电影院经理赵文华为感谢王林贵在电影院改造工程中的领导、协调工作,自己出钱,以王林贵妻子谢某的名义,向电影院交集资款20000元,月息1分,并将集资款收据交给王林贵。
王林贵要求将老同学借调到辉县市立体声电影院,并写明要求按照内部职工办理三金。电影院经理赵文华将其老同学缴纳的养老保险金21414.42元报销后,送给王林贵1万元,余款还给其同学。
4、掮客抽成
2008年4月~6月份,王林贵以辉县市文化局副局长的身份,介绍辉县市文化局下属的辉县市豫剧团给河南孟电集团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做宣传演出,共分2次收取该房地产公司演出费用20万元,支付税款13800元、其他演员出场费7200元、辉县市豫剧团演出费用85400元,余款93600元被王林贵占为己有。
数罪并罚获刑15年
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林贵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826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93600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鉴于王林贵有索贿情节,对索贿部分予以从重处罚;遂作出一审判决:王林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受贿财物282600元、贪污款93600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