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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界反侵权同盟与百度谈判破裂:发布告百度书

2011-3-25新浪科技佚名

3月24日晚间,由作家代表、出版界代表组成的“出版界反百度侵权同盟”与百度就文库“盗版”问题的谈判宣布破裂,双方未达成任何结果。

万榕书业总经理路金在新浪微博上透露上述消息。随后,路金波在其博客中发表《3.24谈判破裂六代表告百度书》,内容涉及百度文库“侵权”事实、逻辑、法律与解决之道。

在这份措辞严厉的告百度书中,谈判代表指责百度文库违法经营,恶意侵权,相关责任人并已触犯《刑法》。

同时,谈判人代表权利人提出四项要求:1、百度文库应公开道歉、赔偿损失;2、 百度文库必须立即停止侵权;3、百度文库在今后的经营中应以“先审核,后发布”为运营模式,切实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4、爱国者百看电子书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百度文库应立即停止向爱国者百看电子书提供内容。

在赔偿这个焦点问题上,涉事谈判人表示,“本着务实可执行原则,我们提出赔偿标准如下:每次下载或浏览视为发行一个‘副本’,按每本书(未实体出版之原创作品按每20万字一本书)定价25元版税率10%计,即每次下载赔偿权利人2.5元人民币。”

参与谈判的中国文著协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在电话中对新浪科技透露,百度在谈判中坚称自己只是平台,并否认一切侵权行为,导致双方谈判破裂。

他表示,百度文库的侵权事实目前还存在,文著协会坚决维护作家和出版人权益。“文著协将向版权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对百度采取行政处罚。同时,我们还将对百度采取法律诉讼,目前已经开展了相关准备工作。”

百度暂时没有对此作出回应。但在此前,百度副总裁朱光表示,百度一贯非常重视知识产权,针对文库涉及的版权问题,近期将有新的重大突破。

近日,近50位作家联名发表了《三一五中国作家讨百度书》。公开信称,在没用支付版权费的情况下,百度文库免费提供文档作品下载服务的行为,对中国原创文学造成了伤害。

随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在北京召开出版界内部会议,推选张洪波、沈浩波、路金波和华楠等人作为与百度谈判的第一批代表。同时,文著协、磨铁、读客等联合成立“出版界反百度侵权同盟”,接收作家投诉并统一发布。

3.24谈判破裂六代表告百度书

——百度文库侵权之事实、逻辑、法律与解决之道

长久以来的事实是:在中国,几乎任何一本畅销书或原创小说,都会在百度文库----这个由中国首富领导的市值最大的互联网公司的主打产品----出现,任用户浏览、下载、存储在电子阅读器中。

截止今天,用户可以在百度文库中免费“共享”2056万份文档,其中文学作品279万份。

使用“份”这个量词,在天才的百度人眼中,一切不过是文档,像一份炒面,一份尿样。

但是,279万“份”轻飘飘的文档里,有金庸全集,有王蒙新作,有韩寒的《三重门》,慕容雪村的《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被下载4万次,南派三叔的《盗墓笔记》有760个版本。事实上,所有具备市场价值的中文文学作品,都被包括在这279万份免费文档中!

百度的辩解是:我怎么知道不是金庸、王蒙、韩寒、慕容雪村、南派三叔亲手把这些作品上传供用户分享的呢?

是的。你不知道。

你不知道写作者是如何数年如一日一个字一个笔画地创作出一“份”“文档”;你不知道著作权是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你不知道创作者们在这个昂贵国家里生活如何艰难,你不知道在匿名的网络世界法律多么单薄盗贼多么猖獗。

而我们不知道的是:难道地球真的要在2012毁灭?难道文明秩序从现在就开始不必维系?

多日以来,我们和作家、出版界、法律界的代表深入探讨,研究这荒谬背后的真相,我们将所获得的事实、逻辑、法律分析整理如兹,我们并以务实之态度,对百度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期彻底改善百度文库运营模式,为网络版权保护提出“范本”模式。

一, 百度文库违法经营,恶意侵权,相关责任人并已触犯《刑法》

1, 百度文库系“互联网出版”行为

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百度文库的经营行为符合上条所述,具备将存储公开、选择、编辑、登载、推荐、分类、排行、章节合并、字体调整并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浏览、阅读及下载,可以认定百度文库行为确属“互联网出版”。

在短短一两年时间中,百度文库在线出版了2056万部作品(其中文学作品279万部),用户数千万,发行数量(浏览+下载数)以数亿计,谋取大量经济利益(关于经济利益后文另有说明),是目前最大规模的“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

2, 经查实,百度公司不具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颁

发的“《互联网出版经营许可证》”。一直在非法经营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在事实上之“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中,百度公司恶意利用避风港原则,大规模侵犯著作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避风港原则“相关条款如下: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本文来源:新浪科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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