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关总署通知,《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实施。调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低到10%。
2010年11月16日海关总署监管司负责人黄熠在针对iPad税率问题答记者问时曾表示,“在税率上,目前我国对货物渠道进口的计算机整机关税税率已降到零。而对行邮物品中的笔记本电脑征税税率为20%,是根据国务院2006年批准的《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实施的。中国加入WTO时签订的《信息技术协定》适用于货物贸易。”
据媒体报道,本次调整的税率针对的是进境物品,即个人自用的商品。
据悉,此前海关总署对iPad征税依据的标准是2007年修订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中,明确“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包括个人计算机及其存储、输入、输出设备和附件、零部件”适用的进口税税率为20%。
商务部曾向海关总署发送了一份咨询函,认为中国加入WTO后的重要承诺之一就是对各类计算机实施零关税,海关向iPad征收1000元进口税与WTO规则不一致,同时20%的税率过高,iPad完税价格被高估。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1〕3号
海关总署:
《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实施,现就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见下表)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低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为:
税号 | 税率(%) | 物品名称 |
1 | 10 |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照相机、食品、饮料、本表税号2、3、4税号及备注不包含的其他商品 |
2 | 20 |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
3 | 30 | 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 |
4 | 50 | 烟、酒、化妆品 |
注:斜体部分为本次《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涉及调整项目。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本文来源:腾讯科技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