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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著协拟四季度向网吧开征版权费

2010-8-23北京商报李雪

  音像制品出租点每年须交费200元

  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目前一般都是通过各自公司或中介公司提供并建立的数据库播映影片,这些交通工具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

  在影片首映两年内,飞机和火车其覆盖范围超过1万架次(列次)/年的,每年每部影片的使用费为第一类影片2.5万-5万元;第二类影片1.8万-2.5万元;第三类影片1.6万-1.8万元;第四类影片1.4万-1.6万元;第五、六类影片2500-1.4万元。覆盖范围在1万架次(列次)/年以下的,使用费减半。影片首映两年后,使用费可酌减。

  轮船覆盖范围超过5000航次/年的,每年每部影片使用费为第一类影片1万-1.1万元;第二类影片9000-1万元;第三类影片8000-9000元;第四类影片7000-8000元;其余影片因类别和长度不同,收费800-6000元。覆盖范围少于5000航次/年的,使用费减半。影片首映两年后,飞机、火车、轮船电影版权使用费可酌减。

  “凡播映电影作品的长途汽车,不分使用影片的数量及类别,一律实行统收,每辆车每年收取著作权使用费365-500元。现在看来,长途汽车的收费应该从明年1月1日开始。”朱永德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收费标准中还列入了对音像制品出租业务收取电影版权使用费。“经营影片音像制品出租业务,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出租权。根据收费标准,每年每个出租点统收电影作品出租权使用费200元。”朱永德对这一领域的收费进行了特别说明,制定收费标准时,本来没有音像制品出租这项,但国家版权局要求增加此项,因为全世界都有这一项,作为一项行业法规是需要完善的。但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主体数量大、构成复杂,具体何时推行尚不明确。

  朱永德特别强调,列入规定的电影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均为基准价,在实施过程中,影著协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浮动。除向网吧和长途车收费外,其他收费项目还没有明确的执行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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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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