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被告均上诉
根据受害人孙某提供的证据,在被盗的联众号和QQ号中,有27个联众销售账号是通过网络运营商北京联众网络有限公司购买的,价值超过6.2万元,不仅有网络公司提供的证明,也有市价格认证中心做出的价值鉴定。法院认为,王某和谢某盗窃孙某的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已经被认定为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应处以有期徒刑10年,同时对两人各处10万元罚金。
昨天,王某的一审律师告诉记者,王某对一审判决并不认可,已经上诉至市中院。同时,这场黑客暗战的操作者谢某不服从判决,他认为自己只是玩玩而已,没有想到会构成犯罪,而且是在王某的授意下实施的,不该获得这么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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