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吴先生到洞头消保委投诉,称其在某网吧上网玩游戏中,游戏币被盗,要求网吧经营者给予赔偿,遭到拒绝,希望消保委能给予帮助。
经调查,消费者与经营者认同的事实为:消费者吴某在该网吧上网时,由于该计算机有木马导致消费者的游戏账号和密码被盗取,从而造成该游戏账号在县外另一地同时登陆,账号内的游戏币被强行转走。
双方当场就报警,但公安部门以游戏币无法估价为由,不予立案。消费者转向消保委投诉后,经营者也以此为由以予推托。
消保委认为:1、从民法理论上说,游戏币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物具有的属性:价值性、支配性、所有性。同时其也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可支配性,处分性。游戏币是属于公民私人所有财产。消费者在接受经营者提供的上网服务时,由于其设备的不安全造成的消费者财物损失,经营者应当按照《消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给予赔偿2、关于怎样对消费者损失的游戏币进行估价问题?双方可以通过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估价;也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来确定。
最终,经消保委调解,双方协商,由经营者赔偿消费者300元。
本文来源:温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