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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不该成为人肉搜索的禁区

2010-5-31不详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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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提请浙江省人大审议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第39条对“网上公开个人信息”特别作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对此,舆论普遍认为这是对近来备受争议的恶意“人肉搜索”行为立法。该报道还援引当地官员的说法,“有些网民自认为发上网络就‘天不知地不知’,其实他们已经违法了。”

  信息时代,任何一个信息,无论它是真的还是假的,一旦被人加以利用,都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结果,而近年来,个人信息被盗用、滥用的结果,是个人权益受到了很大的损害,同时也刺激了人们对个人信息权利的觉醒。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理所当然地成为各级立法部门必须应对的一个问题,浙江的做法,既可视为面对现实情况所做的必要反应和努力,这也是最近几年的一个趋势。

  但是舆论普遍将之与禁止“人肉搜索”联系起来,则有着另外一种顾虑,即担心以保护个人隐私为借口,来达到操控和封堵网络舆论监督的目的。一则,近年来网络舆论力量的增强和影响的扩大,对基层治理乱象以及权力滥用正形成巨大的社会压力;二则从近年的实际情况来看,“人肉搜索”的对象基本集中于官员以及一些公众人物,从抽天价烟的周久耕倒台到华南虎事件在网民的抽丝剥茧中真相大白,从“黑砖窑”到“躲猫猫”,“人肉搜索”以其强势介入,的确弥补了通过其他渠道监督和治理不力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某些被监督者视之为寇仇,而广大网民又将之当做反腐的利器,所以围绕着对“人肉搜索”的立法,必然牵动人心。

  这至少反映了两个问题,一是围绕着对个人信息的立法,网民与相关部门之间存在着缺乏理解因而相互不信任甚至猜忌的问题;二是立法内容方面的欠缺,即普通人与官员在个人信息方面存在的差异,没能清楚地区别开来,而二者的混淆不清,则淡化了官员和公众人物由于身份的特殊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契约政治理论,国民以纳税方式雇佣政府公务人员为自己服务,他们的权力是由国民对自身权利的让渡构成,这意味着官员们必然拥有一定程度的特权,但是在为了保证这些公务人员不偷奸耍滑、自私自利,也要在责、权、利对等的基础上对他们进行严格要求。如果公务人员在拥有一定程度特权的基础上却承担普通人的责任和义务,则意味着变相地扩大了自己的特权范围,实质是侵害了公众权益。

  遗憾的是,尽管相关法律也对公务人员的责权利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从现阶段的可操作性来看,基本是形式大于实践,民众对公务人员的权力尚无法构成实质上的制约和监督,在这样的情况下,在强势的权力面前,民众利益受损的情况屡屡发生,那么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民众也必然要以种种方式来落实自己的法定监督权,舆论即为其中之一,而且也是相对较有效果的方式。

  所以,要避免“公权力”成为“人肉搜索”的禁区,必须要明确个人信息之于公职人员和普通人之间的区别,同时相关法律要在社会共识的基础上制定,以充分反映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就不具备可操作性。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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