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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被打致死网吧有责任吗?

   (一)2005年6月10日,王有朋、张学光纠集同伙商量到浦北县找原告的儿子南文兵报复。12日凌晨2时许,行凶者手持玻璃瓶进入被告开办的网吧内寻找并殴打南文兵。被打后,朋友请三轮车将南文兵送到浦北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2006年1月4日,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死者父母对行凶者及网吧业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以网吧业主不是直接共同侵害人为由,告知死者父母在附带民事诉讼结束后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同年3月29日,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行凶者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等不等,并判决行凶者连带赔偿18万元。同年7月20日,广西高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9月18日,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2007年6月4日裁定终结民事部分判决执行程序。至今,行凶者没有履行过赔偿义务。2005年6月14日,本案网吧老板支付了埋葬费1万元给原告。2007年8月22日,原告死者父母向浦北县法院起诉网吧老板。

    案发时网吧有两人值班,在行凶者手持玻璃瓶饮料进入网吧时,一名值班工作人员对另一人提示称,可能是想找人打架闹事。但除了其中一人在行凶者未动手打人之前劝阻过一次之外,值班工作人员没有制止暴力行为,也没有报过警,南文兵被殴打后也没有采取过任何抢救措施。

    (二)

    一审浦北县法院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应提供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网吧存在安全保障义务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人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三人王有朋等人的赔偿责任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网吧业主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确定为60%为宜,计10.8万元。

    (三)

    李国勇上诉称,被害人是跑进网吧里躲藏避难的。网吧工作人员并非消极不作为。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公安机关的笔录证实了南文兵是在网吧消费过程中被打死的。网吧的值班人员没有经过保安工作的特殊培训,不持保安上岗证且消极不作为。一审判决正确,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用化名)

本文来源:钦州日报 作者:钦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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