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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侵权案解读:数字版权保护力度薄弱

  律师观点

  数字版权保护缺失

  市场仍将面临侵权案件

  北京大器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玥表示,目前数字版权保护在我国并无专门的立法,主要还是依据《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著作权进行保护。但客观来说,目前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只是传统著作权保护的一个延伸而已。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著作权的传播方式也出现了新的途径。网络传播的便利性、快捷性、广泛性、交互性和传统的传播方式相比几乎是颠覆性的一种革新。网络既是一种传播平台,又是一种传播技术和手段。传播介质的不同,注定网络著作权和传统的著作权法会发生冲突。

  面对造成的冲突,刘玥认为其根本原因是上述的新技术和传播方式的出现,且发展的过于迅猛,摧毁了原有利益者的价值基础,但是新的维权机制又没有构建成。因此在短时间内,市场还将处于一个混乱时期。

  专家论点

  我国数字版权保护应具有世界眼光

  北京印刷学院教授张文红认为,在谷歌侵权案背后,不光暴露出中国对于数字版权保护的政策缺失,更凸显了全球数字版权保护方面的不协调与隔阂。

  “目前,全世界各国对数字版权保护方面制定的相关法律大不相同,而此次的案件也就凸显美国和中国在数字版权保护方面的不协调。谷歌打着美国通过的数字版权保护法旗帜在对全球的图书进行数字化收集、整理。而这无疑是侵犯了其他国家的图书数字版权。”张文红表示,在国内,近两年不仅仅是谷歌案暴露出我国数字版权保护的不规范,可以说,我国在保护数字版权方面的力度还是不够,每次出现侵权案时仅依靠现有的政策法规被动地去应对,这显然远远不能根本解决问题,数字出版版权保护,需要政府考虑到产业整体的发展,进行有效论证,关键是我国的数字出版保护要具有前瞻性,更要站到世界的前面去考虑数字版权保护才能有效保护我国国内的数字出版物。

  此外,在法律的完善过程中应当考虑到每个人对数字版权的不同需求。谷歌数字图书馆有传播人类文明的初衷,而也有些作家为了传播文化,期望谷歌能传播他的作品,而有些又是希望付费的。众口难调,在今后的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政府应当充分考虑到双方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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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徐楠 罗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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