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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网络门案一审开庭 遭300万元天价索赔

2009-7-8中国新闻网佚名

支持!”

  无奈,王龙只能照办。第二天,对方回复称“您的要求已再次提交跟进,请您留意。”

  7月2日,对方在王龙一再催问下发来电子邮件声称:“关于删除有道搜索内容的问题,请提供搜索的关键字,通过关键字搜索的页面地址,还有是第几页第几条内容,谢谢您的配合。”

  这时,王龙想到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了。王龙咨询律师后,委托金华市公信公证处对所有那些有诽谤侮辱“磁性剪纸”和王龙本人的信息的网页进行了保全公证。

  网易律师被疑曾经想玩“无间道”

  2008年7月11日,王龙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网易。他在起诉状中要求:1,网易公开道歉;2,删除相关帖子;3,赔偿300万元人民币。

  这起案件从王龙提起诉讼到2008年11月7日义乌市法院立案,再到确定2009年7月6日开庭,仅双方对法院的管辖权之争就耗掉了近一年的时间。

  此案原定于7月1日开庭,但又因网易方面的原因,推迟到7月6日开庭。

  7月6日,网易CEO丁磊并未出庭。

  王龙告诉记者,开庭时,他看到对方代理律师时吃惊不小,因为该律师以前曾到过他在义乌的店里和他接触过,当时这位律师说:“我是北京的律师,我是义乌人,我愿意帮你打官司。”但王龙当时出于多方面考虑,没有请这位律师。

  “现在我还不知道他是不是网易公司的员工,如果他找我那时就是网易公司员工的话,那这里就真说不清楚了。”王龙对记者说。

  庭审期间,记者曾经想就此案采访网易方面。但对方一口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被告的主体是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

  法庭上,双方就此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王龙方认为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链接转载了侵犯原告王龙名誉权言行的行为,符合网络侵权条件。被告主体适合,且有道搜索引擎属于被告一个部门,搜索引擎产生的侵权应有网易方面承担。并且,被告应承担王龙直接和预期利润损失300万元。

  而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方面则辩称,网易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有道搜索引擎属于三个不同主体,侵权主体不是被告;同时,引擎是不可避免第三方侵权行为的,搜索引擎是不能有效识别有关言行是否侵权的。

  对于王龙一方提出的经济赔偿,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认为王龙主张的损失缺乏事实依据。

  网易“网络门”其结局到底会如何?本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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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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