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7日下午3点钟左右,未满18周岁的杨某和表哥在龙南县城某家网吧上网时,突然冲进一男青年二话不说,举刀就将杨某的面部、右臂、左手多处砍伤并当场休克,被送到城区某家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司法机关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杨某的父亲要求网吧业主赔偿医疗、护理和残疾赔偿金共3万余元,而网吧业主认为无法律依据,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应追加加害人承担责任。双方因赔偿发生纠纷,杨某一纸诉状将网吧业主告上法院。
龙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认为杨某在网吧上网因第三人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受伤,网吧未按规定对上网人员进行身份核实,对未成人杨某上网未予制止,对上网人员的安全保护措施疏于管理,导致杨某在上网时被他人砍伤致残,网吧应承担杨某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的部分损失,并对杨某的父亲主张赔偿精神抚慰金,因杨某砍伤致残不是网吧直接原因所造成,该院不予支持。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判决网吧业主赔偿杨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4329元。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