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称,2008年10月16日,该公司委托一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工作人员与公证处公证人员共同前往被告位于海淀区中关村海龙大厦、鼎好电子大厦的四家销售门店。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共购买了4台电脑。随后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又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于10月27日、11月6日分两次购买了8台电脑。经微软公司鉴别认定,上述12台计算机中所安装的Windows XP及Office 2003软件均未经微软公司授权许可,属于盗版软件。
微软公司认为,被告销售的个人台式计算机均安装有盗版微软软件,这是一种惯常和持续的侵权行为。被告销售数量巨大,侵权行为严重,已经给微软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微软公司向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