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理了两次,直至今年4月17日,沁水县人民法院才作出一审判决。
法庭认为,来电显示服务是基于号码的确定性来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消费者获得稳定的手机号码后,该号码成为确定其身份的一种标识。“日常生活中公众也以此确认来电者的身份。另外,消费者为该服务向被告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因此被告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电信服务,使消费者相信来电显示的号码主体身份真实、确定”。
作为通信服务的运营商,虽“无法对利用网络电话虚拟号码的行为有效进行监管”,但在向消费者收取有偿来电显示服务费用后,“就有义务在技术和管理上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安全的电信服务”,“不应把电信服务安全防范的风险转嫁给消费者”。
退一步说,“即使被告认为在现有技术水平上尚不能对非法使用号码资源的行为进行有效防范和制止,其在发现电信服务可能被他人利用并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理应采取告知、警示来提醒消费者防范损害结果的发生”。
沁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沁水移动公司在本案中存在来电显示电信服务上的瑕疵,也存在未及时向广大消费者告知、警示存在风险的不作为过失,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定王沁霞存在重大过失,对其财产损害承担主要责任;沁水移动公司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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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