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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网吧盗款48万 获刑12年

2009-3-12不详佚名

  嫌疑人“牛哄哄的”

    “牛哄哄的,特别傲慢。”这是郭浩给承办此案的检察官留下的深刻印象,“他认为我们不懂计算机软件,不懂网络。”

    郭浩在犯罪后,立即对用来盗窃的计算机进行了技术处理,删除犯罪证据;同时,在购买游戏点卡时,使用虚拟账户。

    “郭浩自认为自己的犯罪手法高明,没有留下犯罪证据,因此拒不认罪。”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回忆说。

    事实上,郭浩在逮捕前的5份笔录中均承认了自己的盗窃行为。

    “他的法律知识明显欠缺,认为自己是在校大学生,钱都还了一半,应该很快就能回去了。”检察官说,郭浩随后全盘否认自己当初的供述,说自己是“被忽悠了”,早已“记不清”当时是怎么回事了,坚称盗窃行为并非自己实施,而是一个叫“人不狠真不稳”(孙木云)的人将大量游戏点卡发给他的,由他进行出售,自己并不知道这些游戏点卡的来源。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将此案进行了两次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集中全力对郭浩电脑硬盘进行鉴定,最终恢复了曾被忽略的数据,证实郭浩曾经使用过“灰鸽子”病毒程序,保存过与被害人账号相关的3个文件,并调取了银行、各游戏点卡公司、淘宝网的相关交易记录。

    然而,直至在法院庭审时,郭浩仍然拒不认罪,否认检察官的指控,坚称“灰鸽子”不是监控软件,也不是黑客工具,自己电脑里的“灰鸽子”是“专门用来学习的”。

    “他会跟我讲很多专业的计算机语言,他觉得我们搞不懂这些,当然也就无法定罪。”检察官说。

  网络盗窃犯罪更加隐蔽

    “如果不是有孙木云的供述,很难抓到实施盗窃的郭浩。”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表示,跟传统意义上的盗窃相比,网络盗窃行为的犯罪手段更加隐蔽,更加难于防范,这也加大了调查取证的难度。

    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网络犯罪案件属于新类型犯罪,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调研发现,网络诈骗案是当前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犯罪嫌疑人会利用低价、免费等为诱饵,在互联网上进行诈骗犯罪,而网络盗窃案件“往往由于技术因素的制约”,侦破难度不小。

    很多犯罪嫌疑人都选择在网吧实施犯罪,如果网吧没有实名登记,没有上网记录,就很难定罪。检察官表示,郭浩案中定罪的间接证据之一就是,案发时划款的IP地址为郭浩所在大学附近的信息超市网吧。“从这个方面讲,加强对网吧的管理,要求上网者实名登记太有必要了。”

    网络盗窃犯罪在证据采信方面要求严格,要获取犯罪嫌疑人盗窃时使用的电脑和被害人的电脑联接的痕迹,要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银行卡的电子证书,要找到盗窃所得的走向等,这些都要求技术支持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检察官提醒广大网上银行用户,在使用网上银行时要注意使用正确的银行网址,不要随意点击链接,以免进入仿冒的银行网站。同时,定期更新操作系统和浏览器的安全补丁,定期安装个人防火墙、杀毒软件并及时更新病毒库,不要在网吧等公共场所的电脑上使用网上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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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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