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大唐电信在年报的财务虚假陈述被披露后,购买了其股票的股民徐正茂、魏兆莹等3人,分别将大唐电信公司诉至法院。徐正茂告诉记者称,他从1999年就开始买卖大唐电信的股票,到2007年8月21日,共持有1.7万股。
徐正茂认为,大唐电信对证券市场作年报虚假陈述,使投资者蒙受损失,他要求大唐电信赔偿他的损失及买卖股票的手续费和印花税等共计13万余元。
徐正茂的代理律师、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的杨兆全律师称,在法庭审理中,此案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是,“大唐电信虚假陈述揭露日如何确定”。
徐正茂等原告方认为,揭露日期应为2007年8月21日。2007年8月20日,证监会向大唐电信下发了《行政预处罚通知书》。大唐电信的代理人对此表示,大唐对虚假财务信息揭露日期应为2005年11月8日。当天,证监部门对大唐电信进行立案调查,并对此行为做了公告。大唐电信据此认为,立案调查之日,即是计算股民损失的日期。只有在立案调查前购买了大唐电信股票,并且之后仍持有该股票的股民,才能获得合理赔偿。
昨日中午,此案由于原被告双方在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后,对于“揭露日”不能达成一致,法庭要求双方庭后提交书面辩论意见。
本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佚名